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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意见

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意见

各镇乡(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新城区、*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73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金市委办[20*]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联合起来进入市场,有效解决“卖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按市场要求调整结构,整合要素,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有利于连接产、加、销环节,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效益;有利于实施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农业,提高产品竞争力。近年来,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带动力不强、运行质量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镇乡(街道)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体制创新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载体,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积极推进”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镇乡(街道)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合作社。以加快发展为目标,以规范提升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壮大合作社的综合实力。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示范性合作社达到30家,合作社经营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达到2家;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达到5家。全区50%的农产品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农产品的优质率达到80%以上,品牌销售率达到90%以上,入社率达到10%以上,农户带动面达到35%以上。

三、有序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每年确定相应的活动主题和工作重点。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调查摸底、分类指导,要求在年底前,对全区现有的合作社进行调查,分类确定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内容,实现梯度推进、有序规范。对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对合作社性质的各类产业协会,引导其逐步改造成合作社;对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登记的合作社,重点对其股金设置、发起人和社员身份等事项,开展真实性审查;对组建运营基本规范的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指导工作。

(二)明确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一是注册登记规范。按照《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税务证照齐全。二是章程和制度完善。参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合作社章程,按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三是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本组织内部的重大事项,有较为健全的生产管理、收购营销、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是股权设置合理。股权设置符合《条例》要求,社员持有股权证明,生产者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5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五是民主管理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六是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销售。七是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发送经济信息和提供技术指导。八是财务分配机制健全。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必须有真实的记录和原始凭证,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年终盈余分配符合《条例》规定。

(三)建立规范化激励机制。认真开展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和省、市、区三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评比工作,对规范化合作社、示范性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安排,向相应的示范性合作社倾斜。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市级规范化合作社中安排。区委、区政府将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评比活动,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财政的重点,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生产设施、科技推广、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分层分类培训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扶持,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实力、经营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浙委办[20*]73号文件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给予用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四是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明确合作社登记过程中的收费项目,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五是立项优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技术开发或推广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项目安排,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建立合作社辅导员联系制度。组建以镇乡(街道)农经员为主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立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确保每一家合作社有一名辅导员,具体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及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使辅导员联系制度落到实处。

(四)分级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合作社辅导员、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合作社辅导员参加合作社专业知识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每年对合作社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建立上岗培训制度,适时组织当年新成立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培训。镇乡(街道)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

(五)切实减轻合作社的负担。各镇乡(街道)、区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减轻合作社的负担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范合作社的各项收费行为,杜绝搭车收费等行为发生。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合作社协会或社长协会,履行行业自律和维权职能。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进行重新调整。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农办、财政、农林、交通、水务、供销、工商、科技、质监、国土、农行*支行、市城区信用联社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和分析全区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认定区级规范化合作社,评比区级示范性合作社,推荐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组织考核制奖励等。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农林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情况及时告知区农林局;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社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工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合作社实际的信贷操作办法;交通部门要为合作社运输农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国土部门要做好合作社非农建设用地、生产性临时用地的审批和服务工作;水务、供销等部门要做好合作社发展和规范的相关指导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形成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创办和领办合作社,推动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和规范合作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区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细化年度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考核制度。区委、区政府将把发展和规范合作社工作情况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镇乡(街道)进行年度考核,确保我区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