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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民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抗风险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区委“构建黄金主轴,推进富民强区”的战略部署,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区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险的品种、范围

1、参保品种: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险品种的选择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风险防范的实际,2009年我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分别是能繁母猪、生猪、水稻、油菜。

2、参保范围:能繁母猪全区统保,存栏生猪5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0头以上的农户,水稻全区统保,油菜5亩以上农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业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省和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财政补贴90%。由中央、省、区财政分别承担35%、45%、10%。

2、生猪保费财政补贴65%。由省、区财政分别承担39%、26%。

3、能繁母猪保费财政补贴80%。由省、区财政分别承担60%、20%。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区财政按六四比例分担。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区财政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稳定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损理赔小组,由分管领导和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人员和协会代表为成员,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如定损理赔产生争议难以统一意见,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派专家组调处和仲裁。

2、加强部门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发改、财政、农林、保险等单位,以及镇乡(街道)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抓出实效。各镇乡(街道)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调动农户的参保积极性;保险公司要加强人员力量配置,做好参保业务指导培训、业务接单与灾害的定损理赔工作;财政部门要编制保费补助和风险责任承担的财政预算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并强化监管;发改、农林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实行专项考核。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列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考核激励。同时落实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并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镇乡(街道)也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以确保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