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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意见

城管局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意见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组织和人员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得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情况确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额,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同时选取核准数额三分之一的专家作为预备评委。

一般招标工程,可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招标工程,或者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某些专业专家人员过少,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在其他专家库中补充抽取或另行邀请市内外相关专家参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

(四)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而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招投标。

四、评标要求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语种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评标委员会评分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票平均值作为有效评标结果。投票者评分超过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的最高限额或低于最低限额的,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均应视为无效票。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支付。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5、其他依法应作为废标处理的。

(五)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同时由招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对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专业水平、评标表现、道德素质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评委业绩档案。

(六)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评,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1、未依法评标的;

2、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3、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重大异议的;

4、评标结果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进行选择,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一)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适用于条件成熟并且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采用该评标方法时,招标人对技术标部分仅作符合性评审。评标程序为:

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部分作符合性评审;

2、招标人将经市审计局审定的预算造价的95%作为上限价(即投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的95%作为下限,在上、下限区间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基准价(B)的设定:B=A×(1-K%),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K为修正系数,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在-1、0、1、2中随机抽取确定。

得分计算方法: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投标报价/基准价(B)=1得10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B)相比,每高一个百分点扣4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以插入法计算;

3、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以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二)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适用于所有招标工程。采用该评标方法时,招标人对技术标部分仅作符合性评审。评标程序为:

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部分作符合性评审;

2、招标人将经市审计局审定的预算造价作为标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各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上限价范围内进行自主组价,并以下浮率报价进行竞标。评标委员会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排除无效标后,在招标人和有效投标人中各派一名代表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下浮区间内各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下浮率(保留二位小数,下同)。

下浮区间按招标工程类别划分,一般一类、二类房屋建筑工程为10%~15%,三类房屋建筑工程为7%~12%;一类、二类市政工程为13%~18%,三类市政工程为10%~15%;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市政工程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得分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等于基准下浮率得100分,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与基准下浮率相比,每少下浮1个百分点扣4分,每多下浮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以插入法计算;

3、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以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评标时对以上造价下浮率计分法进行简化,由各投标人直接以下浮率报价竞标,结算时将经市审计局审定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统一下浮后产生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原则上适用于一类招标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建造师(园林工程师)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分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进行量化汇总,得出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技术标部分的分值在20%至30%之间(含上、下限)。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

1、技术标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进行评议,建筑工程评议项目如下:

①施工方案,包括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工期、质量、进度、合同条款),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平面布置;

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④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

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包括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

⑥投标人及建造师信誉业绩,包括投标人资质、验收合格工程面积、优质结构工程面积、安全标化工程面积、安全事故情况等,建造师资质、验收合格工程面积、优质结构工程面积、安全标化工程面积、安全事故情况等。

上述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数据均以*市域范围内的工程为准。投标人业绩按照上年度建造师工作手册上登记的业绩汇总为准;市外企业首次参加投标的,取该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业绩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本次投标的信誉业绩分。

建造师业绩数据按照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推两年工作手册上登记的业绩为准。

上述各评议项目分值应均衡分配,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2、商务标分。评标方法可参照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或造价下浮率计分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执行。

技术分和商务分的合计值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应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以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依据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投标报价评审标准以及其他因素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必要时招标人可设置标底控制上限价。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选定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参照有关规定。

六、其他

(一)根据诸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市级建安规模企业按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分别优惠加分3分、2分、1分。

(二)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管理暂行规定》(诸政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