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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法律服务意见

司法局规范法律服务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全县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司法行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精神和规定,现就加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为了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服务队伍;是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基层工作体制;是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是树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者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形象;是促进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维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作用

(一)司法所是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是司法局派驻乡镇的司法行政干警,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同时服从于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二)司法所实行专职所长(兼职)负责制。专职所长由司法局任命下派,兼职所长由乡镇党委政府在编制公务员中任命,并上报司法局备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司法所的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乡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乡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调处民间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人民调解制度自确定以来,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和基本基层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其职责: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调处本辖区所有部门综合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是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四是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五是组织开展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研,掌握、预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现状,发展规律,及时向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六是努力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任务。

3、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经费,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借鉴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个案补贴的做法,即每调解成功一件纠纷,就给予调解人员一定数量的个案补贴,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能上台阶、上水平,调解的成功率就会明显上升,治安突出问题就能得到明显好。

三、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能力

(一)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依照职责管理、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法律服务所职责:

1、担任法律顾问。应聘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主持调解纠纷;

4、解答法律咨询;

5、法律文书;

6、非诉讼法律事务;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司法助理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三)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当事人委托,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4、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5、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调解诉外纠纷;

6、解答法律询问,写作法律文书。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用制

1、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3个月以上法律知识培训,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发给法律服务工作资格证和执业证。

2、法律服务执业证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方可执业,不合格或末参加年检的,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执业。

3、法律服务所应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定聘用合同,实行3年一聘用,法律服务所为聘用者办理医疗和养老金等保险。

4、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注册前要作书面承诺,根据个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表现,经过审查合格,上报注册。执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三证”齐全,即:资格证、通过年度注册的执业证和被人的授权委托书,方能参加诉讼。

5、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开除等处分

(五)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1、实行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2、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3、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4、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管理体制

(一)实行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所长分设,

(二)法律服务所所长,由该所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由司法局商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后批准。

(三)法律服务所所长任职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尊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善于创新,具有一定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3、能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在政治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

4、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瞒5年,且年瞒30周岁以上(从事法法律服务工作瞒20年可适当放宽);

5、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6、经法律专业培训,省司法行政部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

(四)建立法律服务所党支部,由所在地专职司法所所长任党支部书记,其职责是:

1、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加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领导;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3、负责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务、党建工作。

4、抓好党员队伍的党风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党纪督察。

5、负责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员大会以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加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两支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严格政治纪律,强化执法程序,完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严格、公正、文啁、清廉的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人员两支队伍的形象。

(二)加强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加强职工工作风和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思想,更新法律服务观念。努力形成自律机制、防范机制、惩诫机制等保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的廉洁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承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严防徇私枉法,严防滥用执法权,确保司法公正。

(三)加强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司法局每年将举办不少于两次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和业务培训,要通过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政治合格、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两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