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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经济发展规范意见市

经贸局经济发展规范意见市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质量,培育区域特色,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就20*年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农业与农村经济

20*年安排115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机推广等扶持。

1、发展规模经营,建设农产品示范基地。

建成200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100亩以上的名、特、优、新种养基地,分别按每亩20-50元和50-150元给予补助;对我市接轨大城市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按每亩100-150元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含市级);对新建面积1000亩以上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每个补助10-30万元;对新发展连片20亩以上的钢管大棚、毛竹大棚(避雨栽培)的设施农业基地,分别按每亩*-3000元、500-600元给予补助;对种粮大户新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1-3万元补助。

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乡街道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

2、建设生态畜禽小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对农户搬迁养殖的,新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养殖量存栏畜3000头(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化生态畜禽小区,按新建畜(鸡)舍、鸭棚分别给予每平方米40-60元、10-20元的补助;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治污处理、沼气工程的,按设施投入的20-30%给予补助;对农业基地(园区)、农户使用本市有机肥厂利用当地畜禽粪便加工的有机肥,给予每吨30-50元的补助。

3、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带动能力。

对新评为*市级、省级、部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对农业龙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增幅在10%以上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投资额3-5%的奖励;对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命名或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实施订单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粮油类每万亩1-5万元、经作类每万亩5-15万元、畜类每万头0.5-1.5万元、禽类每万羽0.1-0.5万元给予奖励。

4、强化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

对新评为*市级、省级、部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市场新建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项目给予3-10万元奖励,经营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合作组织500万元以上、市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万元;农产品营销大户在大中城市设摊经营、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对各类服务组织或农户创办小蚕共育室一期蚕种饲养量50张以上的每张蚕种补助10-15元;对各类服务组织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农民增收作用显著的给予3-5万元奖励。

5、扶持品牌农业建设,鼓励农业招商引资。

对获得省级、部级农博会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0.5万元和1万元;对通过ISO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对引进外资15万美元以上投资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奖励。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6、扶持新型农机推广,创新农机服务机制。

对农户、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收割、耕作和新型种、养业机械的,除上级补助外再给予15-30%补助。对农机合作社创新服务机制,购置新型农机、新建农机库房给予重点补助。

二、工业经济

20*年安排52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和服务,以及先进奖励;安排500万元循环经济和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对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进节能降耗的扶持。

7、实施“百家工业企业培育工程”(20*年——2*0年),构建新型企业梯队结构。

(1)按照竞争入围、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着力培育10家大企业大集团,提升20家传统特色企业(其中10家精品名牌企业),壮大30家新兴行业企业,扶持40家创新成长型企业(其中2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入围的培育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后,5年内享受企业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分类培育、逐年递增、考核补助”的政策扶持,其中大企业大集团、传统特色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10%以上、15%以上、10%以上、20%以上的市财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其中精品名牌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5%以上部分的40%补助企业,逐步培育发展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品牌质量优、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工业重点骨干企业。

鼓励入围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技术进步。其主要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原固定资产折旧率基础上再加速30%至50%。大企业大集团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的项目、传统特色企业和新兴行业企业及创新成长型企业总投资超过*万元的项目在建造厂房(含科研用房、仓库、化验室、配电房等直接用于生产需要的房屋)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收或缓缴,其他项目给予现行标准50%减免或缓缴。

鼓励入围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推动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船等权证过户税费,给予50%的补助。

鼓励入围企业上市。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政府奖,其余1000万元从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税费,以及企业上市下年度起五年内缴纳所得税比上市当年度增长部分中的市财政留成中核定奖励给企业;对收购市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百家工业企业培育中年度考核优胜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

(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奖,鼓励企业成长升档。中小企业发展奖下设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生产投资奖、品牌建设奖和科技创新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位,按每个奖项3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一个企业同时符合三个以上获奖条件的,则授予综合优胜奖,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当年现价工业产值增幅达到25%以上的授予“企业发展升级奖”,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3)诚信担保公司每年由财政增加10%的资本金,以科技型、出口型、改造提升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诚信担保公司和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贷款的,均按月平均担保余额2%进行风险补偿,最高给予每年注册资金6%的补助额;担保收入占总收入(利息收入除外)比例90%以上,且工业贷款担保比例在80%以上的,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4)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风险投资公司,从项目的第一笔风险投资起三年内,按月平均风险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8、实施“产业提升优化工程”,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扶持一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项、产业链延伸专项和特色产业集约发展专项,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促进产业集聚和要素高效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

(2)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引进设备,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项目中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3)鼓励产品附加值高、环境影响小、具有一定规模、上下游延伸有潜力的企业积极通过上下游生产延伸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对列入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延伸重点项目,在安排工业生产性投资奖励时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重点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培育厂外配套企业。由产业延伸带动市内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并且单个企业配套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协作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实施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9、实施“创业平台建设工程”,加速推进产业集聚。

(1)以鼓励全民创业为核心,以特色产业集聚为方向,以“三部四块”建设为重点,切实推进工业区发展。逐步形成以“三部四块”为主体、其他镇乡工业区为辅助,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备、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业格局。“三部四块”工业区建设及入区企业继续执行桐政发[20*]43号文件(工业区考核办法、标准厂房建设奖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项目建设规费政策除外)。

(2)鼓励工业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和建造标准厂房,以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促进全民创新创业,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入驻企业原则上应是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使用厂房小于5000平方米的小型、初创型企业。

对列入全市规划(原则上镇乡、街道各1家,经济开发区2家)的创业中心和标准厂房建设及入驻企业,参照“三部四块”工业区建设及入区企业政策执行;同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需要,并可按同时期同区域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挂牌出让;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现行标准的50%减免或缓缴;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房产证的建设业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60元,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元,三层以下的标准厂房和共享设施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助资金分三年到位,第一年补助40%,第二、三年各补助30%;标准厂房出租所涉及的房产税及营业税市财政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补助给建设业主;对入驻企业入驻当年按所租用厂房每平方米10—20元给予补助。

开展创业中心和标准厂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被评为*市级创业中心、嘉兴市级标准厂房建设示范镇的,分别给予5—10万元、10—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加快推进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诚信担保公司要发挥担保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区建设的信贷投放,保障工业区建设资金需求。

10、实施“精品名牌推进工程”,提高区域特色产业竞争力。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部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浙江名牌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政府奖,专项用于品牌宣传。对新获得嘉兴市、*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集中宣传。

(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起草的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或全国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政府奖。

(3)加大对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对列入“精品名牌培育工程”的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对按照销售收入征收的税费(除增值税、所得税)与上年相比增幅5%以上的市留成部分补助企业;在品牌策划、品牌形象设计、品牌代言、品牌推广等品牌建设活动中的相关费用,经审计给予企业品牌建设投资金额5—10%的补助。

11、实施“绿色生态改造工程”,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1)循环经济和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源节约和工业循环利用项目的补贴和补助、资源利用监测、示范和服务、宣传和培训、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推广、节能竞赛活动以及先进表彰奖励等。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禁止、限制若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或禁止审批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经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列为省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3)开展工业循环经济重点示范推广工作。鼓励创建循环型企业,对被认定的企业按其资源循环利用改造项目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开展循环型企业评比和节能竞赛活动,被评为循环经济型示范企业和节能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区和循环型镇乡、街道,对被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区和循环型镇乡、街道的,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4)支持企业节能改造。对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国家、省、嘉兴市鼓励推广的新型能源、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3—8%的补助。

三、科技进步

20*年安排1800万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安排300万元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对信息化建设的扶持;安排1000万元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12、鼓励企业科技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省规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3%提取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加速折旧。

13、鼓励实施科技项目。

对部级科技项目给予3-10万元资助;对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或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上、10-30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资助。

14、鼓励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安排5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重点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创建技术创新机构的支持,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支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团队式、高层次人才和核心技术为重点,引进大院名校、大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创新载体,以及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并实施项目的,经评审验收后,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部级的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5万元、5-15万元和15-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5、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企业开发专利产品,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助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补助0.2万元。企业购买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项补助2-10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部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5万元、5-10万元和10-2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17、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30%和40%予以补助,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享受三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桐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资本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70%。

18、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和星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部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3万元、3-5万元、5-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被列为市级、省级和部级星火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20-30万元和30-40万元的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9、加快全社会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技术产业化和信息电子新产品开发项目、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示范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由财政安排资金的政府性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生产的软件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依托大型商务网站、专业网站新开设电子商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当年实际支出费用(硬件除外)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对新建企业外文网站的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实际建设费(维护费除外)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2万元;对知名外文电子商务网站会员企业给予会员费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3万元。

20、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政府奖;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政府奖。同时获奖的,按获奖的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开展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评比,获奖的由市政府嘉奖表彰。

四、开放型经济与招商引资

20*年安排1250万元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商投资、外贸出口及外经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21、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

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含一般贸易)超20万美元、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带动本市内农产品出口的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超50万美元、1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每家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

对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外贸出口中介服务机构,每推动1家企业出口超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2、鼓励企业在境外创办机构。

对在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研究中心、资源开发企业、贸易公司和办事处等,自取得各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在当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按投资性质分别给予补贴,其中对在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研发中心、资源开发企业的,每家补助6万元,其它类型每家补助2万元。

23、鼓励企业出口创品牌,开展国际标准认证。

凡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产品全年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通过UL、CE等国(境)外国际标准产品认证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通过一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

24、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

对由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参展的各类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对由统一组织参加的除广交会、华交会上分配性摊位以外的境内展览会的各类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内外促销活动,须凭有效参展凭证,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后,每个摊位分别补助0.5万元和1万元。单次参展仅限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若出现摊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则按实际发生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企业享受补助,其中参加以外贸出口为主的境内展会必须自参展之日起一年内有一定自营出口实绩。单个企业全年参展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5、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与反倾销活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年终凭有效凭证,给予50%的补助。

对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的企业,对其反倾销应诉费用给予10-20%的补助。

26、继续鼓励外商投资。

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商贸服务(房地产项目除外)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现有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新增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

27、继续实行招商引资引荐奖。

对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以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的实际到位外资为限分段兑现。实到外资在100-500万美元、5*-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项目落户工业区分别按到位资金的1.5%、2%和2.5%给予奖励。

奖金由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和中方受益企业分别列支。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企业和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按8:2分别列支;外商独资企业:由项目落户地镇乡街道列支。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乌管委、濮管委和崇管委参照执行。

招商引资引荐奖在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对引进电子信息、机电等高新技术类的市外内资项目,按直接用于生产性的设施设备投入额折算美元后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引荐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8、明确外商投资密度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密度标准为: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每亩15万美元注册资本;落户毛衫城和其他镇乡街道工业区的,每亩10万美元注册资本。

29、经济开发区继续执行桐政[20*]117号文件和市政府[20*]14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如国家执行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五、第三产业

20*年安排1000万元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三产企业及项目的补助和奖励、三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先进奖励等。

30、采取“年终考核,一年一评”的办法,开展全市三产行业优秀企业评比活动。对优秀三产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按规定给予政府奖。奖励标准为:行业龙头企业和达到A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5万元;对达到B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4万元;对达到C级重点三产企业标准的,奖3万元(企业所得税不在本市缴纳的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除外)。

31、鼓励重点三产企业发展壮大,实现规模化经营。

对重点三产企业按行业龙头企业和A、B、C级实行分级管理。

重点三产企业(不含金融、电信、酒店和房地产企业,下同)实施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重点三产企业中的行业龙头企业和A级重点三产企业改建、扩建,地方性行政规费减免50%;B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40%;C级重点三产企业减免30%。

对上市成功的三产企业参照工业企业给予政府奖。对新组建三产类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权证名称变更时,涉及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优惠。

对国家鼓励发展、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A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性行政规费减免50%;B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减免40%;C级三产重点建设项目减免30%。

32、培育发展重点专业市场和专业特色街。

对重点专业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60%的减免。开业后自市场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新办能明显带动一方产业发展的重点专业市场,在其建成投入使用后开铺率达90%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进场经营户,自市场开业起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全免,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有关地方性行政规费三年内按标准的50%收取。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特色街建设,可参照执行重点专业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

33、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建设集运输、保管、配送、包装、流通加工及信息处理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规费给予50%的减免。开业后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定价,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确定。

34、发展壮大旅游会展业。

鼓励旅游景区(点)创立品牌。对新达到国家3A、4A、5A级的景区(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饭店(宾馆)创星创优,增强品牌意识,促进规模经营。对新评上三星级的奖励3万元,新评上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新评上五星级的10万元。对新评上省级绿色饭店称号的奖励2万元,部级绿色饭店称号奖励5万元。

鼓励做强做大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市内旅行社当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来桐旅游(地接)累计人数超过3000人次的,给予一定奖励。旅行社被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浙江省十强旅行社”、“嘉兴市诚信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鼓励企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延伸旅游产业链。对获得省、部级推荐旅游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市级旅游购物点争创星级,对新评上3星级、4星级、5星级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对具有较好开发前景和较大影响力的当年有新增投资的旅游项目、开展旅游购物有明显成效的市级重点专业市场,经批准可给予“一项一策”的扶持。

新办会展企业、实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当年有会展成果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在市科技会展中心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档次、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会展活动,每次奖励主办单位2-3万元。

35、鼓励兴办生产要素市场。对由民间投资新办人才、劳动力、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等生产要素市场,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鼓励创办服务块状特色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中介组织,对民间新组建的全市性行业协会补助2万元,全省性行业协会补助3万元,跨省际区域性的行业协会补助5万元,辐射面广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补助10万元。

36、大力扶持新型商贸业态。新办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贸企业,三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锁企业每向农村(不含市区规划区和濮院、乌镇、崇福镇区)延伸一家直营店,按经营规模给予5000-10000元奖励;连锁企业当年在本市范围内新开10家及以上直营店,以及连锁企业总部在电子商务、配送中心等硬件设备和管理系统方面有新增投入,按新增投资额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业区配套设施。对在工业区内新办为工业区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业后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38、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第三产业。

对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或年营业额在国内行业内排名前十位的国内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或单位奖励;对引进外地全日制高等院校来桐创办附属医院、二级独立学院或校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引荐人或单位奖励。

39、鼓励三产企业创立品牌,开展质量认证。

对被授予省级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部级奖励50万元。

对专业市场新评上三星级的奖励3万元,新评上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新评上五星级的奖励8万元。

六、设立市长基金

40、为调节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市长基金用于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和鼓励。

七、附则

41、本政策意见中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科技进步、开放型经济与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等相关部分分别由农经局、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和发改局负责解释;上述各部门应会同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42、加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信息共享、集中支付、绩效挂钩”办法,建立奖励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奖励项目情况;对当年的各种补助按性质分块统一时间由市财政集中支付;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作用。

43、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应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本政策意见如与上级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44、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培育扶持政策或酌情削减扶持资金额度:(1)未完成当年度减排任务的;(2)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即期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45、本政策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同类政策(含桐政[*]62号、桐政[20*]70号、桐政发[20*]42号和桐政会议纪要1996年第八期)同时废止,但原有企业政策享受期限未满的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