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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鼓励投资经济发展意见

经贸局鼓励投资经济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吸引民间投资,鼓励业主增加投入,增强我县经济发展后劲,争创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运用财政、税收杠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削低投资者进入门槛,降低企业运行费用,实行开明开放政策,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内外商到*来投资创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原则

1、突出重点。为体现主攻工业,扶持农业,鼓励发展商贸旅游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思路,促进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行分级分类的扶持政策。

2、扶持与规范并举。依法治税是大趋势,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是国策,必须依法规范操作。在此前提下,要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

3、“一事一议、一厂一策”。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单独研究确定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扶持对象和政策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

1、新办外资工业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外,第三年及第六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扶持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县留存部分,下同),第六年扶持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50%的减免。

③城建配套费减费50%。

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2)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实际投资额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占51%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80%的减免。

③城建配套费减免80%。

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25%,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3)实际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实际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占51%)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80%的减免。

③城建配套费全额减免。

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50%,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4)对投资额度特别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一厂一策”的办法商定更优惠的政策。

(5)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6)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支付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在3年至5年内分期缴付,并免收所属年度的土地使用费。

(7)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财政部门再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的30%,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8)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9)外商建造自用住宅用地,土地价格按其投资规模确定的工业地价供应。

2、新办内资工业企业

(1)凡在省级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800万元的:①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两年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所得税的50%;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50%的减免;③城建配套费减免50%;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企业注册资本在800万元(含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①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80%的减免;③城建配套费减免80%;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25%,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①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②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给予该地块级差80%的减免;③城建配套费全额减免;④涉及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等费用中,属县本级行政性规费的全额减免。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50%,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

投资规模特别大的企业,可按“一厂一策”的办法,商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按“一厂一策”的办法,商定优惠政策。

(3)开发区外本县企业搬迁到区内或区内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办法给予扶持,即企业所得税以搬迁或改造前一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三年内超基数县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的补助。

以上补助及优惠政策,由经济开发区财政负责解决。

(二)县级工业园区

1、重点工业园区

(1)对新办外商独资和外商投资占51%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内资企业,按投资规模或注册资本大小,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执行,优惠力度不超过省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其中税收优惠政策需报经县政府同意。

*镇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建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执行。其他重点园区的土地级差和城建配套费,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2001〕1号)已明确全额返还,具体优惠额度由乡镇政府自定。

(2)对于区外搬迁到园区内的企业和区内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办法给予扶持,即企业所得税以搬迁或改造前一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两年内超基数县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80%的补助。

2、其他工业园区

凡在未被确定为县级重点的工业园区内新办的企业,在上述两类工业园区的政策范围内,由乡镇政府提出优惠政策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按“一厂一策”办法处理。

(三)新办非工业领域外资企业(项目)

1、外商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养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型企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

2、外商投资开放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从开业年度起,财政部门将按该企业当年门票收入实缴营业税的50%给予扶持,时间不超过三年;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建设用地按该地块级差给予50%的减免。

3、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年限最长为30年。经土管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属行政划拨土地的,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属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4、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项目的,其建设用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高新技术产业

1、外商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属国家产业政策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按第三年至第五年该企业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50%的额度给予扶持。同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三年内,财政部门还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三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建设用地按该地块级差给予50%减免。

2、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认定之日起,八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四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四年缴纳的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八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四年缴纳所得税的50%。

经杭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从认定之日起,六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所得税的50%。

3、列为部级新产品或部级科技项目的,从认定(列项)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新产品或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

列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的,从认定(列项)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新产品或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的50%。

(五)内资兴办的农业企业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包括土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种养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六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所得税的50%。

2、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涉农服务业的,从开业年度起,四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两年缴纳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两年缴纳所得税的50%。

3、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包括土地),从开业年度起,六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三年缴纳所得税的50%。对年销售本县农产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营销大户的,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该业主三年缴纳所得税的额度给予扶持,并免缴农业特产税。

4、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经营等项目的,从投产年度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七年缴纳所得税的50%。

5、农业企业的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效益农业的若干意见》(县委〔2001〕12号)执行。

(六)新办第三产业项目

1、对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县、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它各类事业单位,为农民或农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四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单位两年从事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单位两年从事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缴纳所得税的50%。上述企业和单位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按规定征收的所得税,不列入扶持额度内。

2、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从事旅游景点、休闲度假经营项目的新办企业,经县政府确认后,从开业年度起,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建设用地按该地块级差给予50%的减免。

3、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商品市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包括土地)的,从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两年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业主三年缴纳所得税的50%。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直接介绍外商或县外投资者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机构、国家机关及公务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奖金也为人民币)。

1、对引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人,在企业投产后,给予实际到位外资额7‰的一次性奖励,其中3.5‰由县财政列支、其余部分由企业属地乡镇(开发区)财政列支。

2、对引进县外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人,在企业投产后,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6‰的一次性奖励,其中3‰由县财政列支,其余部分由企业属地乡镇(开发区)财政列支。

3、对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4‰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4、引进项目如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对引荐人的奖励也根据投资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5、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其它有关事项

1、除国家政策有规定的以外,本意见明确的税收扶持政策都是指县财政留存部分。

2、凡符合享受多款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同一类政策不重复执行,按就高标准享受。

3、引进外资额(包括县外资金)的认定,以法定中介机构提供证明文书为准。企业入库税额的认定,以税务部门年度各项实际入库税额为准。企业注册资本和增资额的认定,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或变更为准。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