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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规规范石材管理意见

安监局规规范石材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我县资源型花岗岩石材(以下简称石材)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按照“加强监管,深化整治,政策引导,循环发展,做大做强”的思路,进一步强化资源开采规划,鼓励石材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石材资源的源头管理

(一)合理规划,有序开采。通过地质详查,进一步探明我县花岗岩资源的基本分布状况,依据《*县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尽快编制*县花岗岩矿山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立完善石材资源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年度开采总量,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同时按照“禁采区关停,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的原则,逐步整合减少开采矿点,鼓励矿山企业改造技术设备,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矿石资源的开采率,促进矿山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专业化。

(二)规范出让,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县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桐政发[20*]55号),按照“自然资源有偿化使用、竞争性开发和资产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和规范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实现矿石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非法开采矿点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矿产资源行为,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的矿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依法予以查处。对阻扰整治、盗采国家资源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范开采,确保安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有采矿企业必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规范化开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法违规开采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企业主应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注重石材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出让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治理备用金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林地占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矿山开采结束后必须完成矿山复绿种植任务。乡镇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制定矿山复绿计划,对分布在生态系统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的企业,要尽快实施关停。

二、有序发展石材加工企业

(一)加快*、*石材加工功能区建设。*、*作为县产业布局规划确定的石材产业发展基地,要根据本辖区石材行业发展的特点以及地理条件,按照产业集聚、做强做大、环保达标的要求,加快进行石材加工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并严格设定进区条件。今后新批石材企业必须落户石材加工功能区,鼓励现有石材企业进石材加工功能区集聚发展。除*、*外,从20*年起其余乡镇不再新审批石材加工企业。

(二)严把新办石材加工企业准入关。按照“支持先进的、禁止落后的,鼓励大的、限制小的,规范新的、治理老的”原则,明确新建、扩建石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今后所有新建、扩建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经工业把关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并联审批,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同意。

1、新建石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必须设立在石材加工功能区内;

(3)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4)设计标准厂房建设,大锯、切机、磨机等主要设备必须布置在厂房内,厂区布局合理;

(5)有合法的石材资源来源;

(6)项目在建设前需经环境影响评价。

2、禁止石材加工功能区外的企业原地扩建,鼓励走内涵扩大再生产之路。

3、石材加工功能区内的企业要求原地扩建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周围无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需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

(2)企业能够在原地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且在整治过程中已建成扩建项目所应匹配污染治理设施并经验收通过。

(三)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1、继续深化石材企业污染整治。要在前期对水污染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水、粉尘、噪声等污染的全面整治,所在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全面制定、落实整治要求和标准,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20*年底前,基本完成石材企业露天生产向室内生产转移,石材企业生产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2、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惩处力度。要建立企业污染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石粉,废石行为的,或者有污水偷排、渗漏,因石粉污泥存放不规范造成外流等现象的,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依法予以关停。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县经贸局、环保局每年确定一批石材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到20*年底,开展清洁生产的石材企业必须有1/3通过审核验收。

4、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乡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河道清淤、矿山复绿、水土流失防治、个体手工作业工场建设、废弃石粉石料处理等工作。为支持*、*乡作好该项工作,20*年至20*年*乡、*乡辖区内采矿权出让收益留县部分带项目全部用于两乡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奖励。

5、规范石材企业税收管理。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大石材行业税收征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三、鼓励石材企业做大做强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重视石材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石材企业加入石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作用。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信用评定、质量评比、宣传促销等各项活动,有效遏止恶性竞价,打响我县石材行业品牌。在参加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促销等活动时,对协会会员给予一定倾斜。

(二)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

1、为减少石材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石材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扶改投入在100万元—300万元且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的,县政府按技改投入的3%予以奖励;技改投入300万元—500万元且设备投入占70%及以上的,在县政府按技改投入3%奖励的同时,乡镇给予技改投入2%的配套奖励。

2、石材加工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鼓励石材企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支持石材企业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凡利用废石边角料、石粉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后免收增值税,五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开办石材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6%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建设部门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时,在同等价格、效用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利废企业的产品。

石材企业产生的所有边角料、石粉,应由专门的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或按当地乡镇政府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理,严禁企业擅自采取填埋的办法处置。综合利用企业应主动加强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更新,研制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加快回收利用更多石材企业废物作出更大贡献。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的鼓励政策,实施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