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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农村生态墓地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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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农村生态墓地建设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生态墓葬是指将骨灰埋入地下,地面只留一块平碑,其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的一种墓葬(俗称:树葬、花葬、草坪葬)形式。生态墓葬占地面积小、墓区绿化好,对于节约群众造墓开支、促进群众墓葬观念转变、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益性墓地面积控制不严、青山白化、乱葬乱埋等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体制改革,实现绿色*、生态*的战略目标,优化我市旅游环境,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决定在全市农村推行生态墓地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

(一)生态墓地的选址:生态墓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需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

(二)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坟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墓区生态化的原则,做到墓穴小型化、墓碑工艺化、墓区园林化。墓碑长度不得超过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内绿化率在80%以上。墓区可设立统一的祭奠区。

二、生态墓地的收费标准

生态墓地要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实行生态墓葬的,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收费标准要从严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

三、今后三年的目标任务

(一)20*年年底前各区、县(市)除无乡镇和无山地的区外,必须完成一个乡镇所有村或每个乡镇一个村的生态墓地建设试点;20*年普遍推行生态墓地建设,覆盖面达到50%;20*年力争超过浙江省民政厅下达的覆盖面达到80%的目标。

(二)实行生态墓地建设与“三沿五区”坟墓清理有机结合。20*年“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50%,20*年达到70%,20*年达到80%。清理的坟墓全部迁入生态墓区。

四、具体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绿色*、生态*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生态墓地建设。各区、县(市)要建立生态墓地建设指挥协调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计划、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生态墓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市)要把推行农村生态墓地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建立和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三)严格考核,搞好督查。从今年起,对各区、县(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主要内容由原来的火化率指标、火化殡仪馆建设情况改为生态墓地建设情况,同时将其列入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市)的重要内容。市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村级生态墓地建设情况的抽查,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市和区、县(市)财政要对生态墓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生态墓地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推行生态墓地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倡导殡葬文明。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生态墓地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土地和林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各地推行生态墓地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平原地区原则上以建骨灰存放堂(室)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处理骨灰,如骨灰撒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