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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国资委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为主旨,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强、业务精、结构优、作风实、效率高、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加快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力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努力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结构得到优化、作风切实转变、工作机制更加健全,进一步提高领导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廉洁从政和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三、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始终把理论武装放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位。坚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为龙头,采取领导宣讲带学、专家辅导讲学、专题研讨深学、等多种形式,依托机关双休日、党员活动日、深入开展调研等多种载体,结合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业创新好班子”争创活动,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切实提高干部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抓好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

积极有效地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的学习和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及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鼓励干部坚持在职学习,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应原则上按照专业对口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市国资委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政治处审核后,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单位实行奖学助学制度。在职干部取得学历后,凭毕业证书可以报销参加学习的报名费、教材费等学习费用。赴外地参加学历教育集中面授和考试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未经组织审批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所有费用由自己承担,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推行领导职位民主推荐预告制度,增强民主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按照选拔职位的要求,逐步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充分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继续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原则上确定聘任期为2-3年。对年龄偏大的干部予以转任为非领导职务,原则上确定男性为55周岁、女性为52周岁。实行高级职称聘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进行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经党委研究决定聘任对象,聘任期为3年。

(五)推进干部勤政廉政建设

坚持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干部提拔、交流、调整、降免,普遍进行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有干部群众上访,或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日常谈话;干部年度考核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对在年度考核中,目标任务完成较差或民主测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的中层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谈话诫勉,限期改正,限期内如无明显改正者,要予以降职或免职。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