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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9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加大住房保障工程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的1.8倍。

(二)切实改善和提高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和老住宅小区整治步伐。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加大拆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房源,适当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的宣传工作,督促其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进一步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四)实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地税〉局与市规划建设局另行制订)。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和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存量房交易,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地税〉局与市规划建设局另行制订)。

(六)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现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八)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属于“二手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十一)加强土地资源调控。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并通盘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确保市场供应的基础上,以供需均衡为目标,适度控制增量,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结构。

(十二)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工确有困难的地块,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一年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同时顺延。已开工建设的地块,按合同约定竣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竣工时间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十三)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缴清宗地地价款和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和土地使用条件,可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十四)政府要加大出让地块拆迁力度。对因拆迁或周边道路、环境建设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地块开发建设和竣工交付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排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十五)优化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优化学校、商业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布局和配置,鼓励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发展楼宇经济。

(十六)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押金、保证金等,在房地产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后,可缓缴或分期缴纳。开工前应当缴纳的,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前缴纳。

(十七)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降耗。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为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引领房地产市场竞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九)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为培育和发展物业服务市场,对为居民小区服务的物业服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从2009年起连续3年给予全额补贴。

四、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本《意见》如与国务院、省政府新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新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