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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学生接送车管理指导意见

教育局学生接送车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乘车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扎实做好双休日、节假日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接送学生现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三、学生接送车安排原则

学生接送车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凡公交网络已完全覆盖的地区,学生出行应以公交车逐步替代学生接送车。在公交网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对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学生接送车,是指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

学生接送车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客运班车或公交车车次少、乘客多、存在乘车难的线路或同一线路9人以上、路程5公里以上的;

(二)周末(节假日)相对集中的学生接送;

(三)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要客运机动车接送的。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开通的线路和城区学校的学生不安排学生接送车。

四、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是指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以下称“专业道路客运车辆”),或者是中小学(幼儿园)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以下称“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接送车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2、学生接送车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的基础上,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都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门窗未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与行驶证相符。

3、学生接送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要求每个座位不得少于30万的保额。

4、学生接送车在接送学生期间,车窗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和中小学生。客运企业要对接送的学生负责,并经常性地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保持良好车况。

(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条件

1、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或近3年内任一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

2、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3、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必须通过体检,身体健康。

五、经费补助原则

(一)学生接送车放空费按额定座位成人票的50%补助;

(二)中学生按成人票价买票;小学生按成人的半价买票,不足部分按标准座位补足成人票;

(三)不满座的,补足到标准座位成人票价。

所有学生接送车所需的补助由县财政支付。

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安监、公安、交通、教育、财政、广电等部门分管领导为组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2、承担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业主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业主的积极性。

3、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倡导学生接送车车辆优先、乘车高峰期学生优先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生接送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做好学生接送车协调工作。协调好公安、交通、教育等职能部门顺利地开展学生接送车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2、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具体的学生接送车工作方案,督查相关单位落实学生接送车安全措施和责任。

3、依法追究责任。会同公安、交通、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接送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在事故中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安局职责

1、查处学生班车超载现象,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搭载学生的行为。

2、协助交通部门、学校做好学生接送车规范营运工作。

3、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4、落实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和驾驶人更替情况、参保情况以及学生接送车辆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将相关信息建立台账,并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5、加强警校共建工作,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能少于2次。要向学校免费提供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手册、图片、VCD等相关资料。

(四)交通局职责

1、对学生接送车的准入、车型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审核,颁发相关营运证件。

2、督促客运企业对学生接送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养、检测,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3、从源头控制学生接送车超载现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严肃查处无牌、无证等黑车非法营运。

4、运输公司要监督车主是否有途中搭客、未到终点站卸客现象,是否确保学生按时、顺利到达终点。

5、督促学生接送车在接送学生时在车辆前方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6、督促客运公司按学校提供的学生乘车人数,安排足够的车辆按时到达学生上车地点。

(五)教育局职责

1、督促开展学校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经常性对学校安全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2、督促学校落实错日错时学生乘车方案。督促学校将具体方案落到实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情况。要鼓励家在五公里范围内的学生自行上学,以减轻学生接送车的压力。

3、发放学生接送车补贴。根据学校签审的学生接送车营运单,审核无误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经费。

(六)学校职责

1、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教学计划,要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自我防范能力。要教育学生不乘无牌无证车,不乘超载车;不乘拖拉机、摩托车、残疾车和改装、拼装、报废客车等营运车辆。

2、每星期提前统计好本周乘车学生数,并及时将学校错时放学时间和具体乘车人数通知客运企业主。如学校作息时间有变更,或学生乘车人数有较大变化的要提前及时通知运输公司。

3、学校要指派专人组织好学生到交通、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上车,并维持好上车秩序。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1)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2)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3)同时从事其他营运性运输的;

(4)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的;

(5)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4、学校要指定专人签审学生接送车营运单。

5、与客运企业主、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6、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接送学生的车牌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情况、接送时间、路线、趟次、接送方案及协议等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七、责任追究

(一)学校未将使用学生接送车情况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志的机动车运载学生或未按规定对学生接送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