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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20*〕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意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林木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权益,维护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承包经营权。

2.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维护林业“三定”方针政策以来落实的林权,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改革的方式和方法实行民主决策,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要公开(即“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稳步推进原则。要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三、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

1.对目前已经承包到户、落实经营管理权的林木,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经营关系,明晰林木权属。

2.对目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将林地和林木按人平均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3.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

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承包,落实经营主体。

5.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6.对农民在本经济组织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规范流转程序。

1.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发展林业产业。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流转应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农村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市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8.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应在当地乡镇、办事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9.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流转体系,条件成熟后可以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10.加大对林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抓住关键环节。

1.制定方案。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林改方案。各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林权承包工作小组,对林权现状调查登记、张榜公示,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拟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办事处和市林改办备案。

2.培训人员。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工作人员参加林改工作,并逐级举办林改工作培训班。

3.勘界确权。对林地进行逐块调查核实、绘制地形图,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组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市林业部门审核。对林权争议和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确权和上报。

4.建档发证。勘界确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林业部门核(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林权证》。林改过程中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核(换)发的所有《林权证》都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签名、盖章齐全。林权发生变化核(换)发新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

5.检查验收。林改工作完成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并报请上一级林改办进行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乡镇和办事处、村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林业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今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