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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建设创新型镇区实施意见

科技局建设创新型镇区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72号)文件精神,我镇决定实施科技*工程,加大对镇科技事业的财政投入,加快建设科技强镇步伐。通过科技创新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新的经济、产业和技术优势,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营造科技发展的综合环境,使*发展成为“两自”企业、高新科技产业群集,科技人才汇集的经济发达、安定和谐的现代化强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的重要意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我镇作为东莞市IT产业聚集地,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显,要继续保持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就必须创新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我镇综合竞争力。

(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的目标要求。目前,东莞市正在创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我镇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是东莞创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的必然要求。要以此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合作,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两自”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创产业升级新优势。

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

1、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的建设,使其发挥对科技企业和各种科技资源“引进、培育、整合、孵化”的功能,对镇内项目申报、专利申请、名牌创立进行定点指导,提高全镇科技创新能力和氛围。

2、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重点发展具有一定品牌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两自”企业。

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积极发动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现一家,发动一家。

4、鼓励科技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和帮助已有研发机构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部级、省级或市级认定研发机构,争取新增1-2家市级工程研发中心、1-2家省级工程研发中心。

5、加强专利工作宣传,协助企业申报各类专利,专利申请量每年保持增长,到2010年当年申请量要达到250件以上。

二、贯彻实施科技*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建设科技强镇的组织领导,建立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机制。强化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其在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镇区中的领导作用。各村(居)委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指定一名分管科技的专职干部负责协调落实本村(居)委会的科技工作,做好相关情况的上传下达、各种科技计划申报立项、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资金的申报和本村(居)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发动企业申请市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设立科技*工程专项资金。从*年起,镇财政每年投入1500万元,连续五年投入7500万元用于科技事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对科技项目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1:0.25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在镇财政领取资助额不超过100万),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办和财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三)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选取有创新意识的企业进行大力扶持,采取项目支持方式给予重点资助;选择1-2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科技项目贴息贷款;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香港、国内新增成功上市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镇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对通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认定的,省级奖励3万元,部级奖励6万元。

(六)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5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认证三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同时获得两种以上认证的企业,只对最高级的认证给予奖励。

(七)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在我镇新设立的专利事务所,每所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八)充分利用我镇IT产业的优势,发挥技术创新平台的载体作用。加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部级和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镇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民间资本在我镇建设各种公共技术平台,为全社会公共性技术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企业技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业龙头企业、重点外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建立部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的,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无偿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镇财政一次性资助15万元。

(九)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专利奖励资助力度,增加专利奖励资助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发明创造,提高我镇企业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25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25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50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奖的每件奖2500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地区)。

对于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和13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一个奖项。

(十)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城镇,关键在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三个规定”,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建立留学人员创业中心,营造良好的“引智”和创业环境,为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符合规定的企业人才迁户及其子女入学问题。

(十一)加强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开展好大中小学生、产业技术工人、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等“四类群体”的科学素质教育,全面推动我镇市民科学素质建设,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科技界和教育界合作推动科学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教育和培训,为社会提供技能和再就业培训。加强各村(居)、单位科普宣传栏、科普橱窗、科普活动室的建设工作,完善我镇科普设施网络,对于村(居)委会申请建立并经镇科协和市科协验收合格的科普示范社区,给予5万元资助。

(十二)实施科教兴镇战略,奖励为发展我镇科技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最高奖的,每名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为1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5万元、2.5万元和1万元。

(十三)加强媒体宣传。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各自的网站或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两自”企业和科技认定企业进行推介。

(十四)简化办事程序。工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优先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一些前置审批手续,能简化的就简化。

(十五)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落实好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免税等有关工作。

(十六)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贸、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项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四、以上奖励或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

五、本意见由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作执行。

六、本意见从*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