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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

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规划为纲,以法为绳,标本兼治、重点治本,严肃查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努力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违反规划、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无资质施工、哄抬房价等问题;根本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彻底解决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明显提升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显著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满意程度。

二、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3、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5、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招标方案未核准、招标公告未的,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未按批准规模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限期责令改正,并依照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招标公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用地审批方面

8、未经批准或不按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的,包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并处罚款。

9、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房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方面

10、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规划批准擅自施工,未按规定交纳规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2、规避招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3、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第七十四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仗地勒索、仗地承包、强买强卖、强行承揽施工任务、干扰破坏正常施工,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九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可降低单位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因临街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场地的,应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占道费。未经批准,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

20、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款,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21、建设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处理。

(四)房产开发方面

22、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资质开发或变相无资质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23、建筑房屋面积少报多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房屋面积结构严重超标的,按照“国八条”的要求,由建设部门进行住房结构控制,由房管部门认可盖章,否则不予审查。

2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收取预售款的1%以下罚款,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房产开发企业资质。

25、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搞集资建房的,按照建住房[*]196号文件规定,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商品房开发的建筑小区物业管理不达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达标,并由房管、建筑、消防、绿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27、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8、协调联动。县土地、建设、房产、发改、执法等部门要制定细致周密的管理方案,明确职能分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实行联合执法办公机制,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高效务实的管理体系机制,营造规范、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9、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县建设、土地、房产、发改、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发商及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建筑、土地、房地产知识,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群众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