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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加快节能发展意见

环保局加快节能发展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区能源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我区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区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能耗强度逐年上升;能源利用效率还不够高,节能的空间与潜力还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把节能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奖节罚超,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工作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的良好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原则;坚持节能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按*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20%,其中*年比*年万元GDP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以上,争取降低5%以上。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有色金属、建材印染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重点抓好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

(二)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宣传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自镇流荧光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按照节能标准组织建筑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推进建筑节能。*年起,全区全部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基本达到节能50%的标准;到*年,全区全面实施建筑节能50%的标准,逐步推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

(四)推动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节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努力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实施内部绩效考核等办法,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努力降低机关用电总量。严格执行政府节能目录采购,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四、着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金融、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餐饮、社区服务、旅游、娱乐、生活消费型服务业,降低传统商贸业能耗,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三)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限期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集中供热和供气。大力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专项,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新型照明、节能空调、建筑保温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高效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要把重大节能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加快产业化进程。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定期《节能与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引导企业重点应用节能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推广注塑机专用节电器、不锈钢电炉煤制气改造、灯光节电器、太阳能集中制热、冰蓄冷空调、地源热泵空调、空气源热泵等节能技术(产品)。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整体提高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三)加大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力度。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计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更新换代。

六、强化管理推进节能工作(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能专项检查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节能方案;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责任状,加强跟踪指导、监管、服务和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设置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二)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统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每半年对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每季度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三)加大节能新模式推广力度。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有计划和有重点地推进先进节能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扩大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推动节能自愿协议的开展。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试点,重点向用能企业、商场、宾馆推广。(四)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改进统计方法。明确统计范围,尤其对总部企业在区外生产基地的能耗量统计要明确,要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同时对重点耗能企业要实施监管,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狠抓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计量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监管工作。(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1.5倍,其它项目不得高于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的平均水平;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七、完善政策法规推动节能工作(一)健全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节能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特别对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进行督促引导用能企业节能。(二)充分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和考核;依法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八、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节能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经发、发改、组织、人事、建设、统计、财政、贸易、城管、卫生、教育、科技、民政、环保、质监、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区经发局(农业局)、区贸易局分别牵头一、二、三产的节能工作;区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办法,区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社区节能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区公用系统的节能工作,区府办负责落实机关节能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约束力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且主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责任。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完善节能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认真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举办科技宣传周、节水宣传活动等专项活动,宣传节能管理和节能科技知识。建立健全社会、舆论节能监督机制。全面动员全社会节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光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