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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意见

教育局发展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66号)文件精神,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教育,区政府决定从*年秋季开始,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是指在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区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区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区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原籍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执照)或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就读学校审核汇总,报区教育局审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

免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一费制”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湖教计(*)141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小学(指村小、村完小)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和经批准创办的外来务工子女学校仍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对符合条件享受减免的学生,按下列标准扣减杂费:民办学校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

三、经费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足额到位。免除杂费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及时按免费的标准和人数补助给相关学校。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经费全部用于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四、经费补助方式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的本地户籍学生和正常转入我区就读学生,在学生注册报到时,学校按照减免标准,直接免除应缴杂费。并根据在册的学生数计算免费额,由学校汇总上报区教育局,时间为每年的3月中旬、9月中旬,由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每年的4月、10月下拨经费。

五、切实抓好扶贫助学工作

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39号)继续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自*年秋季开学起,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区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六、加强领导,确保义务教育免除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和宣传,认真研究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义务教育免除杂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制订相关政策,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前将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稳妥地实施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