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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城建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13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3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全面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和纳税基准价,加强“卖旧买新”税收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26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家庭中年满18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在原政策规定最高额度2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根据建设部有关指导意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年龄限制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四)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实行居住地就近入学。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购房户,不论户口是否迁进县城,均可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户籍证明,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

上述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执行时间从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准。在本意见前已经有购买合同备案历史记录,但通过退房后再购(包括换名购买)等各种方式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均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

(七)扩大房地产信贷投放规模。各金融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积极推进房地产信贷新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加大房地产在建项目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金融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不断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速度。

(八)在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从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或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摘牌地块的开发项目,经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缓缴半年。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小高层、高层建筑(指地面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对六层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优化土地供应条件。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对有特殊原因需分期交地的,开发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符合规划和便于地块分割的,可分期发证,相应顺延开、竣工时间。对在本《意见》之日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50%左右的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

(十一)积极鼓励2009年度县城区域内(县经济开发区另行制定)的被拆迁户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居住。县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定期向县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向被拆迁户销售享受优惠政策商品房的手续,由县开发办定期对外公布。被拆迁户在本人或子女名下于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县开发办对外公布可享受优惠政策商品房的,县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被拆迁户与开发企业直接商谈商品房价格。在此基础上,被拆迁户所购商品房中拆迁合法建筑等面积部分,县政府给予5%的补贴,开发企业给予下浮5%的优惠。同时,享受自来水、供电、电话、有线电视恢复。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占所购商品房面积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只收取工本费。对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上述商品房的被拆迁户,县财政再给予追加补贴,多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年度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尚未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愿意放弃产权调换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被拆迁户凭拆迁补偿结算清单直接抵冲购房款,实行多退少补。开发企业可以凭拆迁结算清单抵冲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规费,或按约定与相关部门结账。

三、着力提高房地产业服务水平

(十二)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手段。根据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三)进一步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在供应节奏上,适度控制上市量;在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商品房建设;在房源结构上,适度控制高档商品房和商业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上,新批住宅项目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为主。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加大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力度,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预售款使用、项目建设和交付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市场变化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十五)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细化配套措施,优化服务手段,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每一个开发项目,都由县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专门的矛盾协调小组,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拆迁及水、电、气配套等矛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之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有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等情况,本《意见》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