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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意见

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汲取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紧迫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发展,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严重、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缺失、见利忘义、违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畜禽屠宰、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全省食品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管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

1坚决整治农畜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全面落实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对蔬菜果树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全过程监管。严格蔬菜果树种植监管,认真整治农药残留超标,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格畜禽养殖监管,认真整治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格水产养殖监管,认真整治使用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违规鱼药行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2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冀政〔*〕第8号),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在包装上或附加标签上须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日期、产品合格标识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指导、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要加强对入场销售产品抽查检测并公布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场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防止转销其他市场。

3推进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将生猪、禽蛋、奶牛、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标准,规范管理。做到农产品生产基地有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程、有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报告;畜产品生产基地有防疫合格证、有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有养殖档案;水产品基地有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有管理制度和养殖技术规程、有养殖档案。要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强化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产品科学种养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生产准入。对申请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食品生产行业。对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要重新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2强化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把原材料进厂关,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渠道,实行原材料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购进入厂。要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国家标准以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按标准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定期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具备生产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小作坊,要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其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对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生产许可要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达到生产许可条件。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小企业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

4加强对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对粮油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熟肉制品、酒类、调味品等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质监部门要加大抽检频次,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开展排查分析,认真进行整顿,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城市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3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深入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要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得购进、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强餐饮加工环节的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上岗。到2009年底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达到80%以上。

2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加强对开办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审查,凡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对卫生条件差的餐饮单位的监管。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要坚决取缔。

3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等集体用餐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加强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规范定点屠宰。优化定点屠宰厂布局,大力压减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屠宰场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定点屠宰企业的准入标准。定点屠宰企业必须配齐检验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牛、羊、鸡的定点屠宰管理。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坚决清除私屠滥宰黑窝点,严厉打击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未经检疫、未戴耳标的生猪不允许调运。加强肉类流通和加工、使用的监管,严禁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进入市场、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

(六)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全面规范出口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努力提高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完善食品出口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全省所有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企业的出口资格,全面规范食品企业。

2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密切关注国外食品安全动态,搜集掌握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或进入国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二)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站的监管及畜禽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依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对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分别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销售者及时下架、封存和销毁不合格食品;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违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审核;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含小餐桌等),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严厉打击餐饮单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置达到国家要求,防止对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过程造成污染隐患。

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发展管理。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制订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食品企业升级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依靠先进科技和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排查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隐患,对职责不清的环节和部位,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标准数据库,进一步规范省内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订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实施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针对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尚无国家标准的重点食品的地方标准,为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检测方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技术标准保障。

(二)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不足问题,保证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与食品产业发展相适应。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性定期进行评价。发现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组织风险性评估和综合分析,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危害预测模型和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形成各部门间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合评价会商。对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产品,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预报。一旦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追根溯源,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向当地政府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六)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售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主动召回。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对已售出产品召回销毁。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通知生产企业召回。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按照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管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县乡村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消除监管空白点和盲区。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执法经费、检验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落实到位。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装备建设,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科技装备,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教育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

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或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