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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方案

政府会议方案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第1篇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要求,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局部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8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密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整合行政复议资源,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料理质量和效率,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证有力,切实减少和行政诉讼案件,切实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我区“三化两型”建设发明良好法制环境。

二、试点工作范围

与区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区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于年1月1日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任务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置与职能。

成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并设置“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84号)规定。料理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1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

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长担任,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政府主导、专业保证、社会参与”要求。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区长担任,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法制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约11名,经区政府审定公布并统一发文聘任,每届任期5年。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依照“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适时调整。

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建议;负责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能:审查、议决“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判决的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我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

2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建立与试点改革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任务相适应的集中受理立案、审理案件、监督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工作运行机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编制由区编委决定。

配备相应职数的专职副主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局局长兼任。由熟悉行政复议工作且原则性强、思想政策水平高、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副职职务相当的人员担任。办公室人员配备与完成行政复议案件任务相适应的审理人员。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外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提出审查意见;依据“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对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集中受理、审查、立案;对属于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理。制作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相关当事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工作;承当“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职责。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权。

除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外,区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运作机制,即由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集中审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加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区政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领导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审理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严格审查。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法定负责人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应诉;区政府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向当事人送达。通过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于当日转送“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为“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料理应诉手续。

(三)试点工作

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同步开展。结合试点工作具体任务和实际,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与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办案人员。

四、试点工作保证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负责法制工作的政府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二)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任组长。由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编办、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我区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推进试点工作。

负责区本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向“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等具体工作。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局。

(三)工作任务分工

报区政府批准;并制定行政复议试点工作各项制度。1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和章程草案。

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和“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方案,2.区编办牵头。报区编办批准。

会同区编办、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牵头。依据批准的编制方案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选调、招录及培训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

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选配的具体方案,4.区委组织部牵头。报区委、区政府。

会同“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开办经费、办公和办案经费的具体方案,5.区财政局牵头。报区政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单独预算,并纳入区政府法制机构部门预算予以保证。

会同“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接待室、行政复议庭和办公场所配置的具体方案,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报区政府。

定期调研,(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试点工作情况。认真研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时完善试点工作内容,并加强相应工作制度建设。及时向市政府和“区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演讲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擅自进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五)严格执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制度。凡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的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或拖延、拒绝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以或等违法行为论处,交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西方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监督;

中图分类号:D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1-0081-03

西方议会的财政权也称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一般主要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常常被形象地称为议会的“钱袋权”或“管理国库的权力”。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反对封建王权口号来看,财政权是西方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核心权力。

各国对议会财政权内容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根据规定,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须得到议会的事先同意,支出的分配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支出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因此,政府事先编制出某一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国家收入和支出数额的方案,以得到议会的同意,这就是财政预算。同时,政府对上一个期限内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就是财政决算。预算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称之为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西方各国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不一。若在财政年度开始前议会来不及通过全部预算,则可通过临时预算法案。决算案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汇编、制定,先送审计机关审核,然后转呈议会审议通过。

一般而言,财政预算案由政府提出。西方各国议会的财政权在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在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各有特点。英国议会的财政权主要分为讨论和审议政府的公共开支预算以及政府的税收方案。公共开支预算方面,每年2月由首席财政大臣向议会提出公共开支预算案,由下院公共开支委员会负责审查,该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委员会,就各项具体开支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查。然后由议会在为期26天的“反对党日”对其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公共开支预算,成为“拨款法”。政府有关超支的补充预算也需经议会批准。税收方面,每年4月初由财政大臣在预算演讲中提出政府的税收方案,由议会的财政及公务员专门委员会及其属下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随后由议会对之进行辩论。7月,议会对其进行“三读”和表决,通过税收方案,成为“财政法”。此外,英国下院还设有公共帐目委员会,由反对党议员牵头负责,对政府公共开支预算被批准后以及被国家审计局审计后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委员会有权传讯政府官员到场作证,有权调阅有关的文书和档案。

财政权是西方各国议会共有的通过国家预算来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权力。表面上看,预算案仅规定政府经费收支,但事实上它体现出政府的施政方针。议会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也就是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虽不能编制预算,也不能不经政府同意修正政府的征税与开支要求,但议会可以绝对地否决政府的征税议案与拨款议案。议会拒绝通过政府的财政议案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要么主动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不仅可以自主编制某一财政年度有关收支和债务的预算案,还可以对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实行连政策带金额的双面审议,可以对其进行自由裁量,任意予以增减,不留任何免于审议的内容。通过取消或削减资金,国会可以废除或削减政府机构某些项目。通过增加资金,国会可以确立受到忽视的某些项目领域。国会对总统财政预算案的监督和制约重者可导致政府部门瘫痪,如1994年在国会选举中获胜而占据国会两院多数的共和党议员与总统在大幅度削减联邦预算问题上意见不一,直至10月l日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总统提交的预算案仍未通过,政府只能要求国会通过临时拨款法案以维持政府的运转,但此后双方仍然相持不下,结果政府被迫三度关门。但更多情况下是总统在国会财政大权的制约下不得不考虑国会的要求而寻求政治妥协。如1995年国会与总统围绕制定1996年财政预算调整法和各单项拨款法继续展开预算争论,结果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国会迫使总统放弃了10年内平衡预算的初衷并同意7年内平衡预算,总统则阻止了国会大砍医疗照顾和医疗帮助基本社会福利项目的主张。

西方议会制度作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与中国的人大制度有本质区别。我们既不学西方的议会制度,也不走西方的议会道路,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但是,西方议会的一些操作性技术、方法,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财政监督,对我们做好人大预算监督、树立人大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作用。

第一,要树立“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理念。未经人大同意不得征税,这样的理念在中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中国的传统习惯是政府决定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往往都是政府说了算,认为老百姓交“皇粮国税”天经地义。这点有待探讨。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征税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不和老百姓商量,不经人大同意,政府直接决定,既有悖民主精神,又容易导致政府权力滥用。同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增强政府尤其是财政、税务机关的法治意识,在国家税收上坚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税率、税种等一定要按经人大批准同意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策代替法律,不得随意变通人大决定。同时,未经人大同意,政府财政部门也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支出,或者变更财政资金的用途。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经济民主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未经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公民有权拒绝交税,并有权提讼;人大通过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决定,公民必须坚决执行。通过自律和监督,财政税收将更加公开、透明、民主、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适应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

第二,建立财政预决算报告提交人大审议前实行双重审计的制度。对政府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严格把关,是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现行的人大预算监督机构人员少,尤其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对政府提交的预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式检查,只能借助外力。为了增强审计的客观公正,建议建立双重审计制度。一是请政府审计机构组织力量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二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可克服现行体制和机构隶属关系下,政府审计机关自己审自己的弊端和不足,又有利于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互相监督制约,提高审计质量,为人大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第三,适时监督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西方议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非常严格,他们宁愿政府关门,也不会轻易让步。相反,我国的财政收支则比较随意、宽松,长官意志主导的工作思路比较突出,人大通过的决定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案”、“铁案”。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寅吃卯粮”、“竭泽而渔”,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和政府领导施政行为的短期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难以克服的隐患,人大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人民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为此,建议借鉴广东的做法,将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与人大相关机构的电脑联网,以便适时了解情况,经常查询国库的日常支出和收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通过制度化的措施和强有力的监督,努力避免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先斩后奏”或者“不奏”,导致人大权力旁落或边缘化的问题,管好人民的“钱袋子”。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比较成熟,机打发票和税务机关已联网,税务机关可以适时管控税收。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财政收支与人大联网已经不是技术和可行性问题了,关键在于决策。加强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监督,能保证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利国利民。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第3篇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的英国议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i],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工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一个不是民选而又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立法的使命。[ii]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因此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么都能做。”英国著名宪法学家A.V.戴雪早就对其议会至上的地位做了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iii]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iv]

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

英国虽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在体制上也是由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但是,一般认为,英国的分权制度并不十分严格,尤其是立法与行政两种权力的界限不甚明了,因此,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权限是比较多的,政府对于议会立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也比较明显[v].而且,按照英国的政治理念,政府要受议会控制,但在实践中,“议会‘控制’政府已是无稽之谈,议会并不能控制政府,几乎总是政府控制议会。”[vi]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vii]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作用,行使立法提案权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宪法惯例,内阁和部长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据统计,从1978-1982年,英国政府向议会共提出497项法案,议会通过472项,通过率为95%;同期议员共提出632项法案,议会通过122项,通过率为19%.[viii]“自1945年以来,不管是保守党政府,还是工党政府,政府议案在议会每次会期中平均有97%的议案获得通过。”[ix]

(二)控制议会审议法案的议程

英国下议院的立法议程由内阁成员充任的立法委员会负责编制,政府掌握了议会立法的时间表。由于二战以后,政府职能不断强化,议会法案数量增多,为了节约立法时间,议会立法程序中规定了可以提出终止讨论或者限制讨论法案的动议,政府常常利用这种议程来抵制或者拖延议会的立法。

(三)行使授权立法权

英国自14 世纪以来授权立法就已相当普遍。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3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授予国王公告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国王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效力。亨利八世还颁布了《官吏法》,通过该法任命政府特派员并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然而,从十七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对政府权力的猜忌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特征,在议会与国

王的斗争中,立法权逐渐占了优势,议会的地位明显提高,议会方面提出一个根本原则,即国王无立法和征税的权力。在议会与国王的力最对比且行政权处于劣势的背景下,上述观念和原则直接影响了英国授权立法的适用,表现在实践上,是18世纪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授权立法逐渐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停止使用授权立法这种立法形式,事实是,18世纪议会继续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救济贫困和排除污水方面的法规。英国的授权立法复苏于19世纪后期。在这个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产业革命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而立法机关不能满足这种需要,遂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来适应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而且,“由于‘集体主义’的发展,政府权力的范围有所增加,因而制订委托立法的权力在数量上必须增长。”[x]1932 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对授权立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做了简要概括:1、议会立法时间有限;2、现代立法内容极具技术性;3、对于紧急事件急速处理的必要;4、授权立法面对新情况具有较大的适应性;5、授权立法有从容实验、不断完善的机会;6、授权立法是应付紧急情况、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xi]

英国授权立法复苏的主要标志,是1893 年《规则公布法》的颁行。该法为制定法和条令的颁布予以了某些规定:赋予大部分授权立法以法律文件的名称;认定授权立法是具有立法权性质的,而不是行政权性质,尤其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具有立法权性质。在英国的立法体制中,议会可以授权法授予内阁、部长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立法权;授权法应当规定授权的原则、目的、范围和期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权修正议会的制定法。在英国,授权立法的要件包括:

1、必须依据法律并且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法规;

2、授权立法应当符合授权法要求的目的和内容;

3、法规必须在各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内颁行;

4、授权立法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颁行。

从19 世纪起,英国的授权立法数量剧增:1894-1913年,平均每年为1238项;1914-1918年,平均每年为1461项;1919-1929年,平均每年为1677项;1940-1945年,平均每年为2049项;1950年为2144项。在英国,政府的授权立法已比议会立法超出30倍。[xii]

地方的立法职权

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在地方的每一个郡、自治区、教区和区,都有由当地人选出的地方议会,郡议会的议员从40-100名,区议会议员30-50名,教区的理事5-20名。各级地方议会每届任期1年。各级地方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专门法案而获得立法授权。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和区议会得通过决议、动议一项地方法案,此项决议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为期10天的通知,并经过地方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动议,需要在法案向中央提出14天后再经过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方可成立。[xiv]

按照1972年贝恩斯报告的建议,大多数地方议会都设有一个政策和资源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其他主要分委员会的主席。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包括:制定地方议会的纲领、目标和确定工作的优先顺序;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源;协调和监督议会项目的执行。[xv]1974 年以后,英国地方议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下,通常设有若干个(依据议会规模大小从4至16个不等)分委员会,主要是:教育分委员会、规划分委员会、社会服务分委员会、环境分委员会、住房分委员会、公共设施分委员会、绩效评估分委员会、土地管理分委员会、人力资源分委员会、财政分委员会。

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有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治区比较有限。在立法权限的事项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如下权力:

1、有权颁布各种规定地方政府活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程序;

2、有权审核批准地方政府所拟定的行政管理方针,以确定其法律效力;

3、有权批准或者驳回地方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请求报告;

4、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失当或违法,有权予以纠正;对于渎职有权依法惩处;

5、有权审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报告,监督其行政管理活动;

6、通过拨款资助,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xvi]

各地区地方议会都有一定的立法职权,但是其内容不尽一致。总的来讲,地方议会立法职权的内容包括:

1、立法事项,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的命令和指示;

2、财政事项,如课征地方赋税,编制预算决算,发行地方公债,管理地方财政;

3、行政事项,如治安、消防和民防,机动车管理、度量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

4、教育、住房、儿童、老人等的社会福利事项;

5、维护和改善环境、公益事业等;

6、商业服务和管理,等等。[xvii]

董礼胜教授将英国地方议会的职权概括为:批准议会有关社区的总战略,包括像教育发展计划、土地使用开发规划、地方

交通计划、地方绩效计划这类的关键性计划;决定年度收入和基本预算;对不同于已制定的战略和预算的问题做出决定;决定议会运作的地方治理方式;任命议会根据新规定设立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在新规定设立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下,任命其成员;根据议会新的规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议会的首席行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xviii]

英国实行的是在中央集权控制下的地方有限分权模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监督控制与被监督、被控制的关系,“与中央政府所掌握权力相比,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只不过是一些杂务。……地方政府对大臣的训令惟命是从,英国的地方政权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机构’”。[xix]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要求。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这是近25年来北爱新教派与天主教派首次共享北爱管理权,也是自1972年英政府对北爱实行直接统治以来,北爱首次拥有自治政府。基于地方自治的原则,北爱尔兰议会对属于其职责的一定地域范围的事项可以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北爱尔兰议会的职权涉及农业、环境、教育和培训、就业、企业和投资、保健、文化和艺术等。

[i] 截止1994年7月,英国议会上院共有议员1196人,后经改革,才精简为现在的人数。1999年1月,英国政府在一份题为《使议会现代化:改革上院》的白皮书中建议:废除世袭贵族在上院的任职和投票权;由一个独立任命的委员会提名终身贵族;设立一个王家委员会考虑长期的改革。1999 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10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0名,其中终身贵族573人;经选举产生的世袭贵族共90人,其中担任上院副议长的世袭贵族15人;任命担任礼节性职务的世袭贵族2人,他们是 Earl Marshal和 Lord Great Chamberlain;教会主教25人。参见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第14章。又见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47-248页。

[ii] 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95页。

[iii] 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8th ed.London: Macmillan,1915.p.d 39-40.奥斯汀(J.Austin)也说过:在天上和人间,没有一件事是议会不能做到的。

[iv] 张友渔主编:《世界议会辞典》,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451-452页。

[v] 英国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它建立了“熔权制”。 这种熔权制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政府成员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前座议员及其贵族院同党前座兼任;政府对平民院承担集体责任和大臣个人责任;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工作。熔权制原本是英国议会为架空国王行政权、而由议会控制行政权所采用的,以图巩固议会至上制。始料未及的是,随着现代英国政府职责的膨胀,行使行政权的政府逐步操纵议会的立法权,导致议会的衰弱。 实践显示,英国熔权制与稍早于它而创立的美国分权制相比,诚然方便政府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进而推行之,然而它过度削弱了议会在国事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于议会的形象、地位不利甚多。有鉴于此,分权制下的美国国会愈益强悍地捍卫它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很多引用英式熔权制的议会日益警醒自己不要陷入议会之母有权无用的境地,它们针锋相对地提出必须增强议会在国事决策中的控制作用。引自蒋劲松《议会之母》,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

[vi] M·拉什:《英国的议会政府》,1981年英文版,第266页。转引自杨祖功等:《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204页。

[vii] “约翰·格里菲斯(John Griffith)教授在对1967年至1971年时期立法情形的研究中发现,当政府对议案的修正意见总是100%被采纳时,后座议员的修正意见仅有约10%被采纳,而反对党的修正意见只有不到5%被采纳。”即使被采纳的,也“都是一些纯粉饰性的或者无足轻重的修正意见,那也是不真实的。”「英

P·S·阿蒂亚著,范悦等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第194、195页。

[viii]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Parliaments of The Word. Published by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86,P.919.

[ix] 吴大英等著:《西方国家政府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61页。

[x] 「英詹宁斯著,蓬勃译:《英国议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8页。

[xi] 参见「英詹宁斯著,蓬勃译:《英国议会》,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9-490页。

[xii] 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81页。

[xiii] 英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32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伦敦称“大伦敦”,设独立的32个城区和1个“金融城”。

[xiv]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2月版,第635-636页。

[xv] 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51页。

[xvi] 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140-141页。

[xvii] 曾广载编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第463页。

[xviii]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第253、257页。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全面回顾去年的办理工作

2011年,是县乡换届之年,我县进行了两次交办工作,共受理了210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100%,代表委员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8%以上。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办理成效,是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大、政协勤督力促分不开的,更是与各承办单位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分不开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县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落实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办理工作促进部门工作开展,以办理结果衡量和检验部门工作成绩,确保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给代表、委员满意的答复。县政府其他领导也经常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提案,作出批示、及时指导、认真督办,使一些多年反映、情况复杂的建议提案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是人大政协高效督办的结果。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形式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了重点督办件办理工作,采取听取政府部门办理工作汇报、组织调研、视察走访、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强办理工作。

三是承办单位高位推动的结果。县政府各承办单位都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无论是宏观上的建议提案,还是微观上的项目建设,乃至个案上的意见诉求,有关部门都能通过召开班子会议、主动登门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认真采纳,认真落实。同时,各承办单位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时,能够围绕政府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扎实工作,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强化应对措施,破解了一批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说,各部门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承办任务较重、办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如县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城管局等单位办理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尤其在人民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等方面的建议提案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如《关于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提案》、《关于解决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和《希望切实加强全县的社会治安力度,让群众社会安全感进一步提高,社会更和谐的建议》等。

2011年,县政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极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工作比较拖拉、答复过于简单,向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不及时。二是办理质量还不够高,有的片面追求满意率,没有在实效上下功夫,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彻底。三是办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开展得还很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加以改进。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履行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能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仅是支持人大、政协履行“两个职能”,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我县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要从提升执政能力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就是要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从而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使政府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是围绕促进我县生产力发展、推动先进文化、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而提出来的,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心声。这些建议、提案既是政府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拓宽政府工作视野的重要智慧来源。抓好这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不仅在近期即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从建议、提案中汲取智慧,拓宽视野,完善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吸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意见,使政府工作的规划、目标和措施更科学、更完善、更符合实际,使代表、委员的智慧在政府工作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进而提高政府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

第二,要从打好“三大战役”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今年是全市“三大战役”突破之年,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分解归责,对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督办,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战略目标细化成阶段目标,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宏伟蓝图具化成“案头”工作,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千斤担子分解为人人承担,就是要激发人民斗志、依靠群众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人心,群策群力,为实现“三大战役”突破之年的新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是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实现途径。我们依法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实际就是接受人大、政协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过程。人大和政协对政府的监督,其实质就是通过监督来支持政府的工作。建议和提案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切实解决好建议、提案反映的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为民排忧解难,既是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又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必要条件,更是执政为民的客观要求。各承办单位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采纳有用之言,积极促成可行之事,切实履行办复之责,力争让代表满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三、履职尽责、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办理工作成效

今年,各乡镇、各部门需要承办的任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建议。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共45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9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17个部门和3个乡镇。二是政协提案。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共132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省、市政协提案3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43个部门和1个乡镇。三是《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程县长在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是一个非常求真务实的报告,是一个非常紧扣主题的报告,是一个非常振奋人心的报告。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是全县政府各部门的首要职责,是各乡镇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全体公务人员的首要职责。县政府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疏理、筛选,并征求了各位分管县长的意见,将报告中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为87项,主要涉及58个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好“三项责任”,努力提高“两项水平”:

一要落实承办责任。会上,县政府办已将《关于下达2012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印发给了大家,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行责任分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专门办”三级责任人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每季度要上报一次实施情况,所有任务要在12月15日前完全落实到位,未落实的责任单位要向分管县长当面作出说明。所有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二要落实协调责任。对一项工作涉及几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调推进,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在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主办单位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县政府办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三要落实督办责任。要把督办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注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跟踪问效。一是坚持领导亲自督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办理工作负责,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亲自督办。二是加强跟踪督办。对正在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凡是在办理中提出了措施、落实了资金或纳入了计划的建议、提案,要抓紧落实。县政府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三是实行视察督办制度。适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推动办理工作。

四要努力提高办理水平。今年,我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做到“一提高、两降低、三满意”。“一提高”,就是提高A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提升5个百分点。“两降低”,就是降低B类和C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B类下降5个百分点,C类力争降到10%以内。“三满意”,就是办理结果让人大代表满意、政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狠抓落实,要切实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对一些重要问题的书面答复,要亲自审核、签发;对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处理,坚决做到“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专门人员和机构办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当作全年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对一些先进典型,县内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报道,努力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