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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加强城市规划意见

规划局加强城市规划意见

为有效遏止违法建设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执法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二)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三)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在原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与行政处罚权范围对应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包括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等,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机制

(一)完善巡查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频率,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日内通报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覆土前,及时到施工现场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验线后至竣工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跟踪检查。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改正。对竣工的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违法建设,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其按时改正,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控告渠道。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核查处理。

(四)坚决制止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三、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一)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及确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外,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有规划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有关材料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同时提出改正意见,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严格临时建设管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没有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杜绝“以罚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罚款的同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监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执法管理。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治理违法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标准,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请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各市、县(市)政府应及时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保证执法工作质量。鼓励市、县(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违法建设中的积极性。

(二)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巡查不力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核查处理的,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要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建设、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规划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对各地违法建设情况要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