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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改内部审计规定意见

审计法修改内部审计规定意见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计法》修改意见的征集,根据内部审计管理方式与审计环境的变化提出的初步修改意见,并向部分省级内部审计协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专家教授征求的修改意见汇总整理如下,请讨论修改。

意见一:增加一章:内部审计

第一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控股参股的经济组织、对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法、国家有关规定或依据组织章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立法人的内部审计协会,中央系统的行业内部审计,经民政部批准,可以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分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审计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审计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计厅(局)备案。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申请加入各级内部审计协会,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南,协助会员单位及内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

(2)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责的权利,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在内部审计人员中实行持证上岗和后续教育制度,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4)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对外交流,向会员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

(5)受各级审计机关委托,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检查,按照协会章程,对内部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鼓励。

(6)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意见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协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在附则中加上一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公有制经济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