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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居民就业意见

统筹城乡居民就业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及运行和保障长效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力争到2010年、全省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期间,全省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左右,每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以上,“*”期末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72%左右。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省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打破“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乡劳动者统称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覆盖本省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省就业失业手册》由省制定统一样式,各地负责印制,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可按照城乡有别、相互对接、逐步统一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双轨运行,以后再根据本地统筹城乡就业的进程争取在3年内逐步并轨。已进行户籍改革、把城乡人口统称为本地区居民的地区,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另行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快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将《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15号)规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年龄适度下调,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的特殊扶持政策。要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范围,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本省城乡劳动力,提高省内劳动力就业参与率。对招收本省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制订。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三)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一)加强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作为推进城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农村“三化”建设、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创建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各地级以上市要选择1所有条件的公办技工学校,建立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已有技工学校的县(市、区),可选择1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创办具有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技能训练和考核鉴定、职业标准开发等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没有技工学校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创建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地级以上市主要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县(市、区)主要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把培训实体向乡镇延伸,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二)大力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以实施“*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为龙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以非农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地要积极组织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工商、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培训专家咨询委员会,把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结合起来,引导劳动者通过创办小企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

(四)加快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中共*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13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建设。特别是要按照协调发展、提高层次、优化结构、促进就业的要求,建设一批部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加快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数控、模具、电子、通信、交通、石化、装备制造、会展业等我省的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要努力提高技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扩大招生规模。

(五)建立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智力扶贫是帮助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形式。“*”期间省财政每年资助1万名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技工学校,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目标。省在贫困山区和东西两翼,认定10个“*省扶贫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年培训转移人数不少于300人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地方财力建立对口帮扶定向培训制度和智力扶贫工作制度;要研究措施办法,增加农村扶贫培训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组织输出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

(一)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台账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把就业服务工作有效延伸到基层,在村(居)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好工作经费。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突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和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等“一站式”服务。县级以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省际之间、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重点做好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2008年底前,要建成省、市、县、乡镇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工作运用计算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和信息网络,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六、加强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促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财力较弱地区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来抓,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调整充实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抓紧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