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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快发展实施意见

房地产业快发展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各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将各类审批工作提前介入到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一)及时办理项目立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分区规划的项目,且报送资料齐备的,县发改局立即办理立项备案手续,同时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登记意见书。

(二)搞好工程招标投标

1、非国有资产及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县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立即办理招标及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2、国有资产及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县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在收到齐备的招标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前备案;在收到招标投标资料及施工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后备案。属于灾后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规划审批

1、对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合并办理,办理时限由原13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除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招、拍、挂取得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对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齐备的房地产业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简化建设审批

1、严格实行施工图联合会审制度。县规划、建设、环保、人防、卫生、文广、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每周定期对房地产报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会审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并对项目实行跟踪协调和服务。

2、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和相关资料齐备,县建设局立即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和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3、对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齐备的房地产项目,县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报建手续未办结的情况下,施工图审查合格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实行安监、质监提前介入,同时限期完善备案手续。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限制条件

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由县房管局进行监管。

(六)简化其他审批事项

对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齐备的房地产项目,县水务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取水许可证》;对因地质、地下管网密集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而需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县人防办先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峻工验收后再收取相关费用。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施报建费优惠

1、在20*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完成报建审批手续并在15天内正式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报建时先缴50%,工程竣工时根据使用情况再办理补缴(或返退)手续;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支付担保制度。

2、在20*年8月1日前、10月1日前、12月1日前完成报建审批手续且在15天内正式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按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的主体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按40元/㎡、30元/㎡、20元/㎡的标准返还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奖励扶持。

3、在20*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动工且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在项目报建时可先缴纳报建费的50%,余下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二)实施财税扶持

在20*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40%额度予以扶持;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50%额度予以扶持;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60%额度予以扶持;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70%额度予以扶持。

(三)放宽用地限制

1、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2、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约定。

3、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4、降低大型商业项目出让地价标准。今后三年内,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用地,经县政府同意,降低地价标准,实行分期付款。

(四)完善落实其它扶持政策

1、实施房政优惠政策。在20*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保修金可缓交;20*年度开工建设且在20*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登记项目,该部分建筑面积在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费按实减半收取。

2、在20*年6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免收建设项目地形地貌规划资料技术服务费、建设项目界址点成果测绘资料费、建筑物放样测绘费。

3、进一步完善市政配套优惠政策

(1)天然气安装。20*年度开工建设且在2009年4月30日前办理天然气民用户安装手续的项目,天然气公司免收外管超出部分的费用(郫筒镇城区天然气外管超过500米,其它镇天然气外管超过300米的部分)。对20*年8月1日以前、2009年4月30日以前两个时段办理民用安装手续,且已具备天然气安装施工条件的,分别按现行天然气民用户安装费标准3000元/户的70%、80%优惠收取工程包干费。

(2)自来水安装。20*年度开工建设的高层建筑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来水报装手续的项目,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分公司可根据建设业主需求,对建设项目提供总表供水安装方式,安装工程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可不执行县物价局核准的2200元/户的标准)。同时,对20*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免收给水工程查勘费和停水费。

(3)有线电视入网安装。20*年6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对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且主体封顶的商业楼盘申请入网安装有线电视,每户入网安装费和一台单向机顶盒合计优惠价款为880元,合同首付款比例降至25%。

(五)对重大特殊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实行“特事特议”。

(六)扶持政策兑现办法

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按项目进展情况和财税结算时间,向县政府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报建费奖励政策在2009年5月底前申请,财税政策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申请时提交所享受政策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规划建设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票复印件、报建费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建设、财政等部门核定后,由县政府批准兑现。

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扶持政策适用于从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2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已报建开工项目,可享受本实施意见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其它优惠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政府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