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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居民安居置业意见

灾后居民安居置业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鼓励灾后城乡居民在*安居置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凡在我县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县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三、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县级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对个人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营业税的县级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四、在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2.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在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所购买上述各套型住房的购房补贴分别减少0.5%。

五、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房的我县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七、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境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