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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农民工意见

市政府农民工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再就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再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68号)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府发〔2009〕8号)精神,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执行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同等的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限制的行业与领域,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鼓励返乡农民工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商业街建设、灾后重建,创办各类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农委)

三、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在同等条件下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工创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五、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落实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贴息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同时,应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农业生产用房、大型农用生产设施等作为抵押担保物,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责任单位:人行*分行营管部)

六、要巩固稳定省外劳务市场,开拓省内劳务市场,拓展国外市场,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渠道,为深入做好劳务输出和农民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组织返乡民工的规模化转移输出就业。积极探索、引导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做好多形式的劳务输出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七、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返乡农民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建委)

八、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高中阶段随返学生按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安排接收并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九、及时做好返乡农民工家庭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

十、对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