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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规范建设意见

社区居委会规范建设意见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的高度。为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号)和省、市有关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规范“两委会”的硬件及软件建设,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为*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3-4年的努力,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成规范化的村居委会,即规范办公服务设施,做到面积达标、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范职能事务,做到职能明晰、责任清楚、管理规范;规范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流程标准、事务公开;规范队伍管理,做到村社干部依法产生、管理激励机制健全;规范保障措施,做到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人员待遇基本统一。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

1、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事务

(1)社区居委会的设置。社区居委会根据人缘性、地缘性及资源配置情况,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方便服务和管理等原则进行设置,每个居委会规模不宜过大,一般按1000----3000户的规模设置。要加强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衔接,建设规模达到单独建立居委会条件的新建小区,应及时成立筹备组,无法单独成立居委会的,应及时明确由相邻居委会管理,确保在居民入住时同时开展工作;

(2)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任务,行使宣传教育、议事决策、社区服务、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事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民意表达等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3)普遍建立社区工作站。民间组织承接政府社区社会事务,是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要按照“一居一站”或“一站多居”的工作模式,普遍建立社区工作站,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工作。有条件的社区,还应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性的民间组织,增强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4)社区工作站规范。

----社区工作站的性质,是政府、社会出资购买其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工作站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社区工作站的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和考察择优录用。其中,工作站的站长应具有社会工作者资格,尚未取得的要在三年内取得。

----社区工作站主要承接下列工作:一是承接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下沉到基层的公共服务工作,如低保申请;社会救助、救济对象的调查摸底;下岗、协保、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摸底;提供劳动就业信息;协助做好来蓉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等。二是承接居委会委托的社会性事务,如有关单位开展的社会调查;制作统计报表;订阅报刊杂志;代收水电气费等。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工作站按工作项目合同,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委托工作站承接的事项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参加评估的成员除街道办事处外,可请居民群众的代表参加。

2、规范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规章制度

(1)社区必须具备的规章制度:居民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工作听证会制度;社区事务协调会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社区各项工作委员会职责;社区工作人员职责;社区办理公共事务的基本流程;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等。除此之外,可根据本社区特色工作,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实施其它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公开途径。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通过网上、图册资料等形式向社区群众公开。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要放置本区(市)县统一制作的,按照服务事项分项目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工作流程和受理事项所需材料清单的活页宣传单,方便群众取阅。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汇编成册,置于便于群众查阅的地方,利于群众监督。党务、居务、财务三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附近的醒目处设置公开栏进行公开。

(3)规范印章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2号)精神,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一律由街道(乡镇)负责制发。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凡需社区居委会加盖印章的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取得市、区县(市)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同意。

(4)规范工作时间。工作日按照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定);午间和夜间实行值班制度,并公布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同时,实行节假日值班、轮休制度和上、下班错时制度。

(5)规范资产管理。

----社区资产范围。一是财政下拨经费以及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二是社区居委会使用的房产、车库(棚)和活动设施、器具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三是社会捐赠的物资和其他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的物资。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社区的财务管理制度。要管好、用好社区建设的各项资金,为发展社区建设事业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做到账、款、物相符,保证其安全和完整。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

社区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由各街道(乡镇)的“社区账务中心”代为管理账目,实行“居账街审”。会计由“社区账务中心”人员担任,社区设立出纳。

----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市、区(市)县有关经费规定和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须报街道(乡镇)备案。

----实行财务监督。社区居委会应建立财务监督小组,其成员在熟悉财务工作的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为3—5人。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社区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检查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社区居委会应按期〔具体期限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定〕在居务公开栏如实公布各项收支情况,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3、规范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设施

(1)统一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达到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社区居委会应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一般在所管辖社区的中心地带,原则上独立于居民楼。位于居民楼内的应设置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以利于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居民进出。社区居委会外墙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和全市统一的村社区活动中心标识。社区居委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

(2)规范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至少应基本具备“一厅、三站、八室、两中心、两栏、一校、一广场”等功能。一厅:即一站式公共服务厅;三站即:医疗计生服务站、社区服务和劳动保障站、志愿者工作站;八室即:党组织办公室、居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档案室、综合会议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信访调解室;两中心即: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两栏即:宣传栏、居务公开栏;一校即居民学校;一广场即居民健身活动广场。

(3)提高设施利用率。根据社区正常工作和服务需要,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积极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方便居民办事。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设施管理使用规定,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无特殊情况社区设施一律不得空关。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中,用于公益性服务和便于群众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要留出尽量多的场所来满足居民群众开展公益活动需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宽敞的活动环境。

(4)探索长效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和研究“星光老年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及市民学校、健身活动等设施的维护、运营长效管理机制。

(5)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社区设施的管理,统一标识,规范用途,确保社区设施不用于经营性活动。新建的社区配套用房要及时纳入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明确街道(乡镇)产权人、社区使用人的责任。对社区居民确需的社区服务业经营性项目,需使用社区设施场所的,须经区(市)县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批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区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4、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1)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社区居委会按每4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经济适用房等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可提高至每200户配1人。不断优化社区工作人员素质,职业社区工作者应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力争3—5年内每个社区都配有一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工。

(2)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社区居委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社区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保持连续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同步换届和社工同步选聘。职业社工应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由区、街统一组织,社区居委会聘用并管理。

(3)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各条口配置的社工,如:计生专干、劳动协理员等,应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一管理、定期参加培训。逐步推行社区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评先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5、规范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保障

(1)落实社区工作者待遇。按照不低于《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社区)干部补贴、完善村(社区)干部社会保障及调整村(社区)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成委发[20*]48号)中对社区干部补贴、社保的标准落实社区工作者待遇。以区(市)县为单位,逐步做到同一职位、统一收入。建立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今后逐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2)逐步提高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区(市)县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照不低于(成委发[20*]48号)文件规定的社区工作经费标准核拨社区工作经费,并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经济适用房等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工作经费较正常水平应上浮10%。工作进社区的部门严格落实“费随事转”原则,下拨工作经费。

6、提高社区管理水平

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职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快社区居委会信息化建设进程,为提高社区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实现台账无纸化。建立以街道、社区居委会内部办公自动化为核心,以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软件为载体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平台,积极推进管理电子化、台账无纸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水平,争取在3年内逐步实现社区台账无纸化。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社区服务站要与街道(乡镇)、区社区服务中心联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所有社区要建立社区网站(网页),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电子阅览室。同时,要加快与市、区(市)县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更广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

----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社区居委会要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强化和完善对社区群众团体、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职能,推进社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从居民最迫切需要的服务抓起,积极培育发展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积极带头组织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促进社区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加强社区建设。

(二)村民委员会

1、规范村委会的职能事务

(1)明确村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其角色应定位于组织、协调和监督三大类别,具体应做好十类事务,即宣传教育、议事决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民意表达、必要的政务协助。

(2)普遍建立社区工作站或村级综合服务站。完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满覆盖和均等化,是对村级组织提出的必然要求。按照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理念,在农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建立社区工作站,在非集中的建制村建立综合服务站,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工作。工作站承接的公共服务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展工作。

(3)社区工作站(综合服务站)规范。

----社区工作站(综合服务站)的性质,是政府、社会出资购买其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工作站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工作人员聘用参照城市社区工作站的规定办理

----社区工作站(综合服务站)主要承接下列工作:代办民政救济(救助)申请、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房建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残疾人政策咨询及事项、求职登记、再就业援助、务工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妇女维权及妇女就业、加盖村委会行政印章审核、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农村群宴管理申报、农业政策咨询、农业技术教育等服务。

----镇、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综合服务站)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工作站按工作项目合同,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镇、乡、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委托工作站承接的事项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工作由镇、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参加评估的成员除镇、乡、街道办事处外,可请居民群众的代表参加。

(4)进一步转变村委会职能。我市正在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了适应改革需要,要进一步转变村委会职能,逐步探索实行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与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分离。分两步实现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剥离:第一步,村委会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权的主体,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接受农民委托、代表农民利益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第二步,随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成熟,需要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来规范运作,逐步实施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离。将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职能上实现完全的剥离,使村委会专注于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注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村支两委会的成员应该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实施监督,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

(5)加快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依法组织成立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组织,促进村级经济发展,促进村民增收。积极培育发展维权类、文化活动类、慈善类、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满足村民各类需求

2、规范村委会的主要规章制度

(1)村委会必须具备的规章制度。围绕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位,村委会必须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民主选举有关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办法。二是民主决策制度,主要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议事规则,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等。三是民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工作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四是民主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除此之外,可根据本村特色工作,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实施其他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公开形式及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网上、图册资料等形式向社区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居民公开。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要放置本区(市)县统一制作的介绍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工作流程和受理事项所需材料清单的活页单,方便群众取阅。

3、规范村委会的办公服务设施建设

(1)明确村委会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参照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农村实际,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不低于400平方米,并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村民住宅。外墙只统一悬挂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两块牌子,以及全市统一的村(社区)活动中心标识。村委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

(2)规范村委会办公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至少应基本具备“一厅、三站、八室、四中心、两栏、两店、一广场”。一厅即:一站式公共服务厅;三站即:医疗计生服务站、社区服务和劳动保障站、志愿者工作站;八室即: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档案室、综合会议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信访调解室;四中心即:文化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两栏即:村务公开栏、致富信息栏;两店即:便民超市、放心农资店;一广场即:文体活动广场。

(3)提高设施利用率。根据正常工作和服务需要,进一步整合村委会办公用房资源,积极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设施管理使用规定,提倡“一室多用”,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无特殊情况社区设施一律不得空关。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中,用于公益性服务和便于群众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村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要整合资源,按照一室多用的原则,留出尽量多的场所来满足居民群众开展公益活动需要。

4、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选举产生。加快农村职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聘的职业社工必须达到高中以上学历。逐步推行社区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评先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5、规范村委会的工作保障

(1)落实村社工作者待遇。按照不低于《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社区)干部补贴、完善村(社区)干部社会保障及调整村(社区)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成委发[20*]48号)中对村社干部补贴、社保的标准落实村社工作者待遇。以区(市)县为单位,逐步做到同一职位、统一收入。建立村社工作者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今后逐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2)逐步提高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区(市)县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照不低于(成委发[20*]48号)文件规定的村社工作经费标准核拨工作经费,并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村委会的资产管理、印章管理、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范参照居委会的相关规范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合力

“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政策性、长期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持久地进行。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两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任务、工作计划,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价体系,作为对街道、乡镇的考核目标。

区县(市)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要把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文化、教育、卫生、计生、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纳入作为成员,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作用,做到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民政部门要自加压力,切实在“两委会”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把“两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力保障。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两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改造创造便利条件。文化、教育、卫生、计生、劳动、公安、综治等与社区工作密切联系的部门,要结合“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改进工作进社区的形式,进一步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城乡社区。自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的社区居委会应严格按照规范化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