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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处理意见

养老保险政策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6]29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6]42号)贯彻实施以来。各地都有不同的反映,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全市政策统一,步调一致,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问题

为了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6年7月1日—*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7年7月1日—*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8年7月1日—*9年6月30日可在80%—*%范围内选择;*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龄从缴费之日算起,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文书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和本人户口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等。每年在职工缴费时,为其打印缴费对帐单。

三、关于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职工,参保时应以单位名誉补办参保手续,按单位参保缴费规定从当地建立养老保险统筹时间开始(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现行执行基数,费率按当期执行,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后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名存实亡的及有职工档案的失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享受规定的费率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退休时不满15年一次性结清,同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以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障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关于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基数的确立问题

已参保和新扩面单位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实行双基数,按规定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凡单位不申报的,在原基数基础上加百分之十,申报或稽核后按申报或稽核情况予以调整。对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也可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作为基数。

五、关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补缴欠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时,必须补缴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转移或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

六、关于参保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遗属抚恤及供养由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未使用完的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现行规定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七、关于参保人员流动时基金转移及缴费指数转移问题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依据。

八、关于企业职工被开除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5]74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关于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同时领取二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上一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由上一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调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发放。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关于职工退休审批审核工作

职工退休审批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周劳社[*7]66号文件办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退休待遇时要严格对照档案,参保信息数据和有关待遇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退休待遇,杜绝改档案提高待遇或假档案冒领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