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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约集约建设意见

项目节约集约建设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开发项目规划审批,节约集约土地资源

1、凡今后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引导适度建设高层的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公共建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及高层比率,住宅小区小高层(8—12层)比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筑基底总面积不得低于45%、高层(13层及以上)比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筑基底总面积不得低于20%。

2、对已规划审批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新建项目规划建设小高层、高层建筑的要求重新调整规划,并享受市政府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的优惠政策。

3、旧城改造项目根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合理配置高层建筑。

4、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沙河沿岸、东行政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商业住宅区及城市重点部位要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多层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节约城市资源,丰富城市景观。

二、开发项目节约集约建设优惠政策

1、凡规划建设20层以上(含20层)的高层建筑,城市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城管、环保、园林、气象、物价、文化等部门的相关费用,下同)和政府基金全免;涉及到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2、凡规划建设13—19层的高层建筑,城市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收取30%;涉及到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3、凡规划建设8—12层的高层建筑,城市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收取50%;涉及到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4、今后7层以下(含7层)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建房除外)项目一律不得减免政府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三、加强开发项目监督,确保节约集约建设

1、加强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对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高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不审查、不放线;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加强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对已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高层建筑先期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件。

3、对土地招、拍、挂成交后竞得者,不按规定时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和建设规划手续,或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而长期不开发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