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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意见

企业上市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企业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坚持创新、开拓、务实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界推动”的工作机制,拓宽上市渠道、创新上市方式,加强培育、优化服务,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板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中期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新增上市公司40家以上,新增融资(含再融资)400亿元,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00家。其中市区新增上市公司5家,新增融资(含再融资)40亿元,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5家。

远期目标:到2018年,力争全市新增上市公司100家、新增融资(含再融资)1000亿元。其中市区新增上市公司10家,新增融资(含再融资)100亿元。

三、扶持措施

(一)大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各地、各部门要认清资本市场发展形势,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提升骨干企业素质,创新发展动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真制定规划,建立上市资源的挖掘和培育机制,按照“主攻中小板、盯紧创业板、拓展境外、鼓励借壳”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

1.企业在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不予返还。市财政根据拟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有关土地房产办证,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困难,予以妥善处置并提高办事效率。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在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凡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拟上市公司,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数量给予千分之二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址*市区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

上述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要求,并已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

(二)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提升经营业绩;鼓励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形式积极实施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做强做大。

6.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由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入库数(不含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所得税)为基数,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30%,由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如企业原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更优惠,可继续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条优惠。

8.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区企业,在兼并收购中,凡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权证过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助给上市公司,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9.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行制订),对考评优胜企业(数量控制在20%以内),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10.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促进企业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市政府建立由上市金融、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国资、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上市金融办承担。

(二)加强考核,落实责任。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目标进度,加强考核。越城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所辖企业上市工作,并根据各自目标,编制计划,制订政策,加强协调。市政府将对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推进服务创新,加强上市工作规划,认真研究政策态势,引导企业提前谋划上市工作;注重长效性,建立促进企业上市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性,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上市业务等培训,深入企业调研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建议;增强主动性,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直接融资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五、其它

(一)以上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限于市区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补助奖励政策的兑现按绍政办发〔*〕182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