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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奖励高技能人才意见

评选奖励高技能人才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激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第一线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争做贡献,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18号)精神,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评选*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从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技艺精湛,在*省境内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获得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善于解决生产实践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发明、专利、绝活获省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二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全国技术能手或省、市行业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业绩突出者;

(五)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为同行所公认,是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前10名获得者;

(六)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或省内有较大影响者。

以上项目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奖项目完成者的第一至第三人,省级奖项目完成者的第一至第二人。首次参评的,以近五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连续参评的,以近三年内完成的业务实绩为主要依据。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

*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设立*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及省内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评选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以政治思想表现、操作技术水平和对企业、社会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个人自荐,企业初审申报,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方法进行。推荐人选不受名额限制。

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一)被推荐人选和自荐人选经本单位讨论后,由所在企业填写《*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推荐表》,连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有关奖励、成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送企业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对人选条件合格者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直企业(行业)可将经审查合格的推荐人选直接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议,向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人选进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

省委、省政府对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证书》,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政府津贴,再次当选可连续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由省财政在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在享受省政府津贴期间,可享受省级优秀专家疗养休假和定期体检待遇。

四、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取消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其他相关待遇,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在推荐和参选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