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林业局林木采伐限额计划

林业局林木采伐限额计划

一、实行采伐分类管理

原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四旁和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

二、强化采伐公示制度

根据《*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精神,各乡镇政府林业站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乡村告示栏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按县确定的毛竹采伐年度计划执行;交通、城建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的资源及用材情况,将下达的限额指标及时按要求分解到各村,并报县林业局林政科备案。

简化采伐管理环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国有林业企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林业局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次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为材积,木材出材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