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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行政计划

政府依法行政计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宜城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管理模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积极抓紧做好《纲要》和《意见》的落实工作。各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推进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㈠转变行政理念和管理模式。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树立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协调统一的依法行政理念,在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做到尊重民意、珍惜民力。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实现从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㈡改善管理经济的方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行政机关应减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严禁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建立比较完善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制度。

㈢规范民事行为。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前,应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应报市政府备案。并做到不与不具备实力的投资人签订合同、不签订约定不明确的合同、不违规为投资人办理手续和证件、不违反规定作出承诺。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督促投资人履行义务。在投资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依法解决纠纷,维护本市的合法权益。

㈣提高行政效率。市、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明确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具体程序,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严格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㈤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各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务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逐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做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切实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逐步将行政办公、赔偿、补偿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基本解决全市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制度。

㈦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和意识。建立健全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部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㈧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市、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市、镇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应向同级权力机关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

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定多种方案比选。

2、凡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组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论证。

4、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㈩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价,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提请决策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一)制订规范性文件,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就某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本市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可由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也可委托牵头部门起草;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技术性强的内容,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逐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送审查时应提交规范性文件草稿和电子文本及起草说明。法制办应认真审查,并做到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两份。

(十四)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及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转变管理观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转变管理理念。

1、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2、树立“守法推定”理念。既要保证守法者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干扰,又要限制违法者的活动空间,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3、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

(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政府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十七)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专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每5年换发一次。使用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到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参与行政执法。

(十八)理顺多头执法关系。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及联合执法、协助执法、移交案件而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

(十九)完善现场检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执法监管活动。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检查中有笔录,检查后有结论,并应当将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检查的计划、记录和结论应整理存档,便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行政机关进行检查除了调查取证必须面见单位法定代表人外,不得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出面接待。现场检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改正;当事人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禁止只罚款而不责令其整改,杜绝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合法化现象。

(二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本级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依程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二十一)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三分离及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首长作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十二)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申辩应予以采纳。

(二十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需要几个部门办理的,严格执行“四个中心、一个圆桌会议”制度。

(二十四)严格遵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诉行政相对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除法律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均不得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制度,严禁坐收坐支罚没收入。

(二十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和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正确填写行政执法卷宗,及时做好全部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的评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执法案卷。

(二十六)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1、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2、市、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由一年一考评向年度考核与日常执法工作密切结合转变,即一项工作、一个案件,逐件考核,累积记分,并把行政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应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评议情况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为其上级主管机关考核该执法机关年度工作提供依据。

3、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监察、人事、政府法制等工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及拒绝或延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等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改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权力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强化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市政府将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对镇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督查,一抓到底。市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行政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各行政机关应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行为,不得以不出庭、不答辩、不应诉等方式消积对待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全面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应选择1起以上行政审判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

(三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便民、化解纠纷的作用。

2、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即时受理、及时解决;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并组织双方质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销或变更。

3、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构的复议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复议机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

4、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一)加强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市、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设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七、加强学习,强化督办,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三十四)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五)强化领导,制定措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已经确定,任务已经明确。市、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及本决定的措施,并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三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报告工作。市政府将对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好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十七)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的作用。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市政府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加大法制机构建设的力度。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