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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市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特派专项资金由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行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经市、县(市)区科特办选聘的科技特派员;

(二)农村科技创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自己创办的法人实体;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已被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要求

(一)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较大,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二)项目内容必须是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创业链的相关节点开展的创业项目。

(三)项目科技含量较高,至少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应用示范1项新品种、新技术。

(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好,能够促进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加项目单位的经济效益,带动农民就业,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要求

(一)工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

(二)工业科技特派员要与服务企业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科技创新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四)服务企业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由县(市)区科特办紧密结合产业技术需求制定上报,经市科特办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立项审核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向县(市)区科特办提交项目申请资料,县(市)区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推荐到市科特办。

第十一条市科特办对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调研筛选后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后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下达。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市科特办按审核备案后的内容提出补助意见,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需要使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由市科特办提出计划并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资金围绕当年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建立备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七条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