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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统计管理条例讲话

领导统计管理条例讲话

同志们:

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的《*省统计管理条例》已经正式。这是我省加强统计法制、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做好《*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新修订的《条例》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

《*省统计管理条例》是与《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地方统计法规。修订后《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推动我省统计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是我省统计部门全面落实宪法和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修改后《条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统计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条例》于*年9月28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修改,这次是第二次修改。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一方面,*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统计法》和去年修改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其内容作了很大的调整和改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另一方面,随着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以及统计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对有关统计机构设置、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统计单位登记、统计违法责任等方面内容,在《条例》中都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之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以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为立法宗旨,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近几年来,人为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统计信誉,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解决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只有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数据质量才会有可靠的保障,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才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此,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授意、强令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条例》还重点完善和补充了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种类,增强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增加了对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为统计部门加强统计执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对推动我省统计执法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明确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依法设置,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针对近几年来,我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够稳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情况,《条例》规定:县级(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这是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规定的组织保障措施。这些明确的规定,将为我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纠正统计机构设置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于有效地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维护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它在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多而乱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统计调查的管理。从我省实际出发,《条例》提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措施。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我省统计资料依法公布,而不是各行其是、多头公布、数出多门,以地方法规确立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地方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深入广泛地开展《*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应以《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迅速掀起宣传学习《条例》的活动高潮,以提高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意识,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统计。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真正掌握好统计法律武器。

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要真正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就必须把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各级统计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担负着重要责任,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更应当学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模范。

学习《条例》,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学习《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起来。《条例》是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而制定的,其内容是《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延伸,是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和细化。因此,只有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学习,才能系统地、准确地掌握其实质。二是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统计人员要增强学法的紧迫感,以经常性的自学为主,主动钻研,学深学透。同时,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强化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三是学习要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统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统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只有将学习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才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为了方便各地学习宣传,省局将尽快印发《*省统计管理条例》单行本及《统计法律法规文件选编》等学习资料。

(二)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

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是提高社会统计法律意识,营造依法统计氛围的有效途径。统计普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必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为了提高普法效果,省局决定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今年上半年在各地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高潮。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其他能吸引群众、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可以通过考试竞赛等方式加深对《条例》的学习领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

三、切实贯彻执行《*省统计管理条例》,有效地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确保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独立设立。

这次《条例》修改明确规定“县级(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而且对县级进行明确界定,就是县、县级市、市辖区。在县级统计部门的独立设立问题上,上一轮机构改革就曾出现反复,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这次修改的《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统计部门的问题作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对于将在今年进行的市、县机构改革,确保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独立统计部门具有法律保证作用。但我们同样不能掉以轻心,各级统计局要主动积极地与当地政府和编制委员会加强沟通,以法以理服人,主动做工作,既要确保机构的独立设立,也要争取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二)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是贯彻和监督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机关,应当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建设,使统计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统计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要舍得把得力的干部放在法制工作岗位,关心培养并严格要求法制工作人员,为统计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统计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治统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修订后的《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也更具可操作性,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特别是利用虚假数据骗取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要坚决查处,并且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目前,统计执法工作在全省极不平衡,有些地方统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敢于执法或者不懂执法,一直未开展统计执法活动。各地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统计执法工作全面开展起来,争取在今年内,消灭市、县(区)统计执法的空白点,使统计执法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今年二、三季度进行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将把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

(三)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基层基础建设是统计工作的根基,也是统计数据的源头。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统计基层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使统计源头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地影响了统计数据的整体质量。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政府统计部门及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管理制度,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地应切实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今年省局已统一布置了农村统计台帐,各地要认真执行。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种统计管理制度,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要规范统计登记工作,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全面推行抽样调查,建立科学的抽样框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要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这次《条例》修改新增一条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全省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这是对我省统计工作建设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尽快提高我省统计信息自动化水平,为新形势下的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科技支持。

此外,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我们还要抓紧制定与它配套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资料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管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同志们,新的世纪已经到来,随着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统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省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对统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工作内容,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工作,通过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推动我省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从而推进我省统计法治工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