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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乡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

1、党风廉政及班子建设:10分;

2、招商引资、工业企业:30分;

3、综合治理:5分

4、优化经济环境依法行政:5分;

5、计划生育:10分;

6、财税、经管:20分;

7、劳动和社会保障:5分;

8、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5分;

9、安全生产:5分;

10、武装:2分;

11、宣传:2分;

12、老干工作:1分;

二、考核办法

1、各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由各线分别下达。

2、各项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扣完本项基分为止;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由各线制订加奖分细则,最高不超过该项基分的20%,但年终考核时应按基分折算,一般不超过基分。

3、各项工作年终考核,由分管负责人按照年初下发的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考核,并初步评分,各线初步评分结果交乡党政联系会集体审核、研究和评定。

4、年终考评与绩效工资挂钩。根据区委常武办通号文件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30%作为绩效工资,年终考评为三名的村居按30%发放,四、五名的村居按25%发放,六、七、八名的按20%发放。

5、经考核计分排队,考核总分排名第一名的村(居)、乡党委、政府授予“目标管理红旗单位”称号;考核总分排名第二、第三名的村(居),乡党委、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考核总分排前三名的村(居)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稳定、信访、安全生产农民负担监管被否决后,名次不递补。对党风廉政和班子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稳定、信访、安全生产、优化经济环境、财税和经管、招商引资、农业和沼气池建设、城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中心工作考核排名第一的村(居),授予单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