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通知

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部署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秩序,打击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投资经营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纳税人。

检查所属期:本次检查所属年度为年至年,如检查发现企业涉及重大涉税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企业是否进行依法登记,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等真实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二)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入库;

(三)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各项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以地抵工程款的纳税情况、预售房收入纳税情况、基建过程中的建筑安装税收等);

(四)房地产销售中的其它商品产权销售、有关产权出租(如杂物间、车库、花圃等销售,以及停车位等相关产权租售)是否计算收入和申报缴纳税款;

(五)房地产企业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是否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中建筑安装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发票情况。

(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税务机关应检查的其它内容。

三、具体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5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下发专项检查通知,并大力开展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宣传,争取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各类纳税人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查申报阶段(5月16日—6月15日)。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对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工以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税费进行自查自纠,并在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凡纳税人主动自查,对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和未报告的其它重大涉税事项,在6月15日前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告的,将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理。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6日—8月31日)。自查阶段结束后,组成专项检查组分批次实施检查。在检查前,由地税机关向被查对象下达专项检查通知。对在自查阶段不认真自查,或隐满不报,以及经自查后仍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要依法实施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税收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