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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私宅建设遗留处理

规划区私宅建设遗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政发〔〕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县城规划区内已经发生的私人住宅建设问题。

第三条成立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原报建规费未缴纳的按现行收费规范补交报建规费并依法纳税。

已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处置。闲置时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暂停料理私人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通告》时止。

除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外,已造成土地闲置的报建时。还必需提供土地闲置费缴纳凭据。

第五条限期报建与建设的时间规定为:报建时间为年月日前。

土地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和《暂行方法》规定予以收购或收回。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建或开工建设的不得再进行建设。

第六条村组预留地的处置及土地收购、收回的顺序、方式以及收购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属于新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同时具备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料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相关部门已收取的税费。由原执收单位退还原缴纳人。有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的其土地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人民政府收购。

第八条属于旧房改建的其改建规划在年月日前已经县建设局规划例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其他情形的处置

并实施征地搬迁安顿的新建住宅用地,1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使用土地。按原已签订的拆迁协议》约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办公会议纪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执行,但新建住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原安置的新建用地不符合现行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调整至集中安排点或农村居民点建设;其原有搬迁安排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以企业房地产实物量化到安排职工的房地产,2企业改制中。属于棚户区或危房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现行规划,整体连片建设。原安排用地为行政划拨土地的补交出让金后,按协议出让方式配置。

第十条收购、收回土地的处置

由乡村建设开发公司实施储藏。主要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保证性住房建设,政府收购、收回的土地。或整合周边土地地块公开拍卖出让,按规划要求进行规模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非法交易私人住宅行为。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必需切实履责。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料理私人住宅用地规划和用地手续。违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方法与县人民政府已颁发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