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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加强统计的通知

统计局加强统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作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20*〕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政秘〔20*〕3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判断经济运行趋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统计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针对当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财政部门要将统计工作的正常经费足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确定一名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普查、抽样调查、常规统计、统计登记和办证等工作。

二、充实力量,全面提升统计队伍素质

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和有关机构设立、编制管理规定,逐步完善县、乡镇统计部门机构设置,加强统计普查机构队伍建设,确保专编专用。各乡镇要配齐配强配优专职统计员,碧阳等四个镇要配备2-4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洪星等四个乡要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或2名兼职统计人员;县经济开发区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社区及村要确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专(兼)职统计员相对稳定。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统计员变动应事先征得县统计部门的同意。机关、企事业等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都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人才的培养,切实抓好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统计法律法规教育、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县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和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统计专(兼)职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乡镇、企业统计人员及农村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和样本户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精通业务、严守纪律、作风扎实、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统计队伍。

三、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

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的精神,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调查为主体、其他调查方法为补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制度体系。

(一)逐步推行“在地统计”制度。“在地统计”是指按照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一种统计制度,是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符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统计原则。县统计局要根据我县实际精心组织、逐步推进。

(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改进常规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县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制度、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制度,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体制。

(三)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县统计、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91号)要求,共同实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报表制度。相关部门每半年向统计部门提供一次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等资料。新增单位要及时到县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证,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准确掌握全县基本单位总量。

(四)认真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调查户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分步调整到位。并切实做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点的轮换和维护工作,准确反映全县农民收入变化情况。

四、求真务实,改进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和改进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质量,是确保数据质量的关键。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体系。各有关部门和驻黟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县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

(二)加强统计监督与指导。县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各乡镇和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耗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审核、评估和监控。各乡镇、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对未经统计部门公开的数据,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在使用前,应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应由县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出现数据紊乱现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县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加强对各类机关、企事业的统计业务管理,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台帐制度。全县所有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以内房地产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基层基础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五、与时俱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办公自动化。

(一)在逐步建立县、乡统计广域网专网的基础上,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建立规模以上企业网上直报制度,加快推进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和房地产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硬件投入,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实行统计信息联网直报。

(二)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加快数据处理手段更新,根据县统计局制定的总体方案,做好网络联接、设备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效率和水平。

六、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客观、正确地对待统计数据,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一)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程,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氛围。要切实引导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资料,制止和消除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管理。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实施统计稽查制度。支持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县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追究制。各统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