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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其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发〔**〕11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下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保体系有机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补偿到位,激励参保。必须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发〔**〕11号)文件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着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负责的精神,要求其利用征地补偿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促进就业,保障生活。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并举,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统一制度,分类保障。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各村的经济情况差异,允许村级根据经济实力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征地时间、征地标准差别,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不同的保障形式进行分类保障。做到政府、村级组织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各项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

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自1****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日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农民:

1、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占有耕地(含园地、鱼塘)在0.3亩(含0.3亩)以下;

3、从被征地至今户口一直在被征地村(居)委会且履行了相关义务;

4、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本通知实施前被征地且没有经镇(街办)、村(居)委会推荐就业安置或被城镇企事业单位录用;

6、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含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但本通知实施之前被征地的以本通知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具体对象由村(居)委会申报、公示后,经镇(街办)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

(一)从**年5月14日起至**年3月31日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资金来源:市财政补贴每人每月40元,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村(居)委会及个人共同缴纳每人每月50元,其中村(居)委会缴纳每人每月30元,经济条件允许,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补足。缴纳年限按不同年龄段计算,具体分为: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15年;男年龄超过60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年限按15年减去超过的周岁数计算,但最低缴纳年限不得低于5年。

2、基本养老保险。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费年限为参保时的周岁数减去16,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市财政按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10%给予奖励;村(居)委会按不低于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5%给予补助,经济条件允许,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从**年4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费年限为参保时的周岁数减去16,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市或镇(街办)财政按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10%给予奖励,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奖励,镇(街办)级项目由镇(街办)财政奖励。村(居)委会优先将该户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用于缴纳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不足部分由其个人补足。

2、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资金来源:市或镇(街办)财政补贴每人每月30元,市级项目由市财政补贴,镇(街办)级项目由镇(街办)财政补贴,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村(居)委会优先将该户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缴纳其每人每月60元,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补足。缴纳年限为:男年龄超过60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年限按15年减去超过的周岁数计算,但最低缴纳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其它事项

1、本通知实施后,给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其缴清费用的下月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直至其死亡当月为止。个人帐户资金未发放完毕之前其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上剩余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参保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可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个人年龄和经济情况选择参保时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剩余的年限由个人负担,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

3、本通知实施前征地,村(居)委会已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实行养老保险并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村(居)委会已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允许经济条件好的村(居)委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已由村(居)委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的生活费月均达100元的,市财政按参保费的10%奖励给村(居)委会,但最高不超过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奖励额;不足100元的,市财政予以补贴,但最高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40元,补贴后生活费月标准不超过100元。享受商业保险奖励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再享受市、镇、村三级的补助和奖励。

4、本通知实施后征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的有关手续必须在征地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5、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只能享受所列保障方式的一种。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本通知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结束后三个月内不愿参加本通知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式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居)委会签订协议并公证,并上报镇(街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视为被征地农民个人自动放弃享受相关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市、镇、村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财政专户”。市农村养老保险局负责收取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管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财政补贴资金记入社会统筹帐户,村及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对缴清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市农村养老保险局应为其办理并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市地税局负责征收,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发〔2006〕42号)文件要求建立个人帐户。市财政对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入土地补偿费财政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五、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

(一)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被征地农民主动适应市场就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竞争择业。

(二)实行免费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培训作为重点,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常年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台帐,进行跟踪服务。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优先就业机制。征地项目所需劳动力,业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被征地农民,对年龄大、缺技术、家庭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要放宽招工条件,为他们提供保安、环卫、装卸等岗位。被征地农民到企业、社区应聘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开具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荐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确保,每个被征地农户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公安机关应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办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后仍达不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城乡低保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要明确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税务、农业、公安、建设、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