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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通知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通知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治社会治安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99**]7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废旧物资回收是指收购、贮存和销售社会生产、流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和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和国家严控废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零配件,以及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品和其他专项弃置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储存库(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音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5天内将收购站(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报市公安和经贸部门备案。

四、经营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并向市公安和经贸部门注销备案登记。

五、废旧物资回收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供电、通讯、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或有走私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物品。

供电、通讯、水利、测量和市政工程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方可交售给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继续执行国家已有规定,由供销部门的回收企业经营,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七、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

八、冶炼厂、铸造厂不得超经营范围在社会上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所需的废旧金属,只准向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单位购买。

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赃、窝赃、销赃。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经贸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市经贸局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要以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为主体,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中的培训教育和自律约束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各镇(场)供销社废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要结合社会治安管理和案件侦查工作,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项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情况的检查,赌塞销赃渠道,从根源上遏制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好发照关;要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规划局要把好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设置的规划审批关,凡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依法予以处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市容卫生状况的管理,凡影响市容卫生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环境保护检查,凡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十一、各镇(场)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综合管理,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