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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救助通知

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救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受环境影响,在基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较为突出,亟待解决。为贯彻《*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滁政〔*8〕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和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生活困难救助金虽然不多,但可更好满足其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需求,也有利于提高他们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努力改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把握标准,坚持条件

《暂行办法》对救助对象有严格的界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要做到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不补。把握标准,就是要把握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评定标准。无劳动能力是评定残疾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确定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作为残疾人评残的定点医院,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给予评定并确定等级。县级残联要认真把关,核发残疾人证。坚持条件,就是坚持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特别是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残疾孤儿及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残疾人必须是18周岁以下。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开展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残联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救助工作的落实。

残联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救助对象的底数,做好救助协调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部门按《暂行办法》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在实施中不能因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享受生活困难救助而取消其已享受的低保救助等待遇。同时做好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残疾人及18周岁以下残疾孤儿等的医疗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定点医院评残的指导,坚持国家的评残标准,对随意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取消评残资格。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调查、审核,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其中截留、挪用、私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