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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通告

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通告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点,下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无营业执照的石料加工厂(场);关闭破坏性开采的矿山企业、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又无力治理的矿山企业以及所有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一)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二)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

(三)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被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用品,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四、矿山企业在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期间,公安部门暂停供应民爆用品。经整顿、治理后,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林业、交通、农机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六、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公安部门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矿山企业要加强车辆、船舶管理,严禁超限运输和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运营。

七、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自觉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寻衅滋事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干扰执法。对于借助黑恶势力,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矿山业主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