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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补充通知

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目前,各地正在组织开展*5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从过去两年的实践看,调查情况总体是好的。通过调查,各级粮食部门取得了较为详实的第一手调查数据,基本摸清了本地区粮食供需现状。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应当看到,调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有些调查数据质量不高,如部分地区跨省粮食流出和流入数量差异较大,无法衔接;一些地区调查报告对本地区粮食供需状况的分析不够深入、透彻;一些地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存在调查结果迟报现象等。为切实提高*5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

按照调查工作的进度要求,目前各地正在对城镇和农村居民户、粮食经营和转化企业等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基础数据。调查样本的基础数据是推算总体的依据,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对调查结果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数据采集也是整个调查工作中任务最为繁重、工作难度最大的阶段。因此,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通过深入基层,及时了解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调查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调查工作,确保样本数据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我局将在*6年2、3月份对部分地区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对调查数据的审核评估

县级粮食部门要在准确掌握样本数据的基础上,运用适当方法科学推算各总体数量。地市级、省级粮食部门要对各汇总单位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评估。不仅要检查粮食供需总量是否合理,还要检查分品种数量是否合理;不仅要检查总表是否平衡,还要检查总表与其他报表数据是否衔接。如有疑问,要及时与基层粮食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各级粮食部门要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为提高数据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务必在规定时间(*6年3月31日前)将调查数据通过我局统计网报送我局调控司。我局将适时召开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会议,对各地调查结果进行会审。会审后的数字即为定案数,各地不得再作调整。

三、切实提高调查报告质量

调查报告是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相关理论为指导,运用特定的分析方法,对所搜集整理的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揭示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可见,撰写调查报告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劳动,也是衡量调查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准确掌握基本数据的前提下,切实完成好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根据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要求,调查报告大致包含如下内容:一是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调查工作开展的时间,抽样方法和样本数量等。二是调查的基本结果及结论。主要对社会粮食供需调查总表中有关项目的具体调查(推算)结果进行描述,通过与历史数据的对比,深入分析有关指标变化的特点和规律,这是调查报告的重点。三是对搞好本地区粮食供求平衡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此外,各地也可以根据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应在*6年3月底前根据调查数据起草调查报告初稿(包括贫困缺粮县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报告)。待全国调查数据会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再依据会审定案数据,完成本省调查报告的撰写任务,并以省(区、市)粮食局文件形式报送我局调控司。从*6年开始,对各省(区、市)报送的上一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分析报告,我局将整理编制成册,供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粮食局工作参考。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调查报告发放范围的管理,对调查报告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