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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人才登记事项通知

翻译人才登记事项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科,中央、省属驻泰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开发、整合我市翻译人才资源,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供高水平翻译人才,经研究决定,建立泰安市翻译人才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职称评聘中获得初、中、高级翻译任职资格,从事专、兼职翻译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通过国家或省(市)组织的考试,获得初、中级翻译资格,从事专、兼职翻译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翻译(教学)工作或从事兼职翻译工作两年以上者,或在境外使用所学语言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非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从事某一专业(行业)的专、兼职翻译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外语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翻译(教学)或兼职翻译工作者;

(六)大专毕业学历,在国(境)外工作五年(稀有语种二年)以上,能熟练地进行口、笔译者;

(七)能使用英、俄、日、韩、法、德、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阿拉伯等语言熟练进行口、笔译者;

(八)其他长期从事口、笔译翻译工作,翻译成果丰硕者。

二、登记办法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科,中央、省属驻泰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登记报名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填写《泰安市翻译人才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于年12月15日前将《泰安市翻译人才登记表》和软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或采用E-mail方式发至。集中登记上报时间:从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止。集中登记时间过后,凡符合登记对象条件者,可以按上述方式继续报名登记。

三、管理和使用

1、对申请登记的翻译人才,经审核合格后,进入泰安市翻译人才库,并适时予以更新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2、对登记入库的翻译人才,可吸纳为市翻译工作者协会会员,择优推荐担任重大经贸和外事活动的翻译工作,或根据用人单位的翻译要求,推荐合适的翻译人才承接翻译任务。

3、根据登记入库人员的水平和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境外学习或参与大型涉外翻译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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