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通知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通知

本办(局)各科室:

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市协作办(招商局)〔以下简称本办(局)〕职能和工作实际,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办(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盘片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以适应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乐清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史料,制定《乐清市协作办(招商局)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如下:

第一条为便于本办(局)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本(办)局文件材料是指本办(局)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办(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办(局)工作、乐清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办(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办(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属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办(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办(局)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办(局)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办(局)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办(局)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办(局)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办(局)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属企业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本办(局)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办(局)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办(局)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办(局)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办(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办(局)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办(局)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办(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办(局)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属企业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办(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办(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办(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办(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办(局)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办(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办(局)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办(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属企业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办(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属企业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本办(局)形成的人事、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局)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办(局)在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本办(局)联合其他单位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