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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事局编办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县人事局编办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县人事局(编办)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⒈岗位责任制是指各股室实行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

×⒉各股室要根据职能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各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⒊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办结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⒋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出勤、考勤制

⒈出勤、考勤制度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

⒊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因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需面授或考试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政务公开制

⒈政务公开制是指凡涉及本机关审核、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过程及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⒉各股室应将涉及审核、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通过本机关行政服务指南栏、政务信息公告栏或发文向外公布。

⒊对招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的工作每个重要环节,都应通过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新闻媒体、县政府或本局网站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⒋本机关组织的面向社会的各类考试,应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录(聘)用办法,公布考试结果和录(聘)人员名单。

⒌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四、首问责任制

⒈首问责任制是指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含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首问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⒉首问人的责任

()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内的,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按照“限时办结制”及时承办。

()不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的,但属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时承办股室和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时承办股室。

()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股室业务范围的,由相关业务股室首问人所在股室主办,并将有关情况转告其他相关业务股室,经分管领导协调,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机关及办公地点。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办理;属于举报或投诉本机关人或事的,首问人应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或告知监督电话。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⒊首问人的要求

首问人在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耐心细致,充分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股室的工作职责范围,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五、限时办结制

⒈限时办结制是指由本机关审核审批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在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应在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⒉各股室在受理各项审批申请事项时应在股室收文薄上详细登记受理时间、事项、并注明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在股室发文薄上详细登记批准事由、文号、日期、承办人。

⒊对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程序及时办理,股室能够审批或同意的,应当场办结。

⒋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至迟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⒌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期限,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结。

六、工作督查制

⒈工作督查制是指对本机关部门受理的各项审批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的制度。

⒉工作督查采取局长办公会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和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内容每月发放来文、来信办理情况督查统计表的形式进行。

⒊各股室每月末必须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工作不疏漏,不拖延。

七、一次性告知制

⒈一次性告知制是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按局机关服务指南规定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⒊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⒋对申请事项涉及多个股室,主办股室应牵头审核,并将各股室提出的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⒌对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可采取当场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但必须作好文字记录。

⒍对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的,也必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

八、顶岗替代制

⒈顶岗替代制是各股室工作人员岗位临时替代的制度。

⒉各股室在股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前提下,将股室工作分解到具体承办人。

⒊某项工作承办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不在岗时,股室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其他工作人员或自己顶岗替代,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

⒋顶岗替代时双方应认真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顶岗人员要认真做好顶岗工作,按质按时完成顶岗工作任务。

⒌股室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和掌握股室工作所需业务知识和技能。

九、否定报备制

⒈否定报备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各项业务中,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⒉承办人员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对确定需要否定并在职权范围符合否定条件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⒊属于超越承办人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承办的不能直接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经集体研究后,依法提出否定意见。

⒋否定申请人的申请,应按限时办结制的规定时间办结,并以书面或口头并登记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否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失误追究制

⒈失职追究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员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⒉失职的种类

()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材料内容的;

()否定申请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作出批准决定的;

()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形式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应按而未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审批事项的;

()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未完成职责范围任务的;

()工作不负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或造成损失的。

⒊失职追究及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本人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查,给予告诫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