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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群体性事故应急预案

城区群体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管理办法》、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妥善处理异常突发性事件上访事件工作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和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相结合的院昨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工协作,共同维稳”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耐心劝离”和“快速反应,及时稳妥”的原则。

(三)使用范围

上访人数在50人以下但行为异常,情绪激动,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本预案,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规模上访,启动本预案。

1.规模较大且在接访人员劝说下拒绝选派代表的

2.长时间滞留党政机关的非指定上访场所缠访,静坐等,致使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4.张挂横幅标语、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展示物品,呼喊口号制造影响的。

5.借上访而寻衅滋事、携带危险品、爆炸品欲制造事端的;

6.侵占信访接待场所,纠缠,威胁公务人员,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打砸抢烧公私财物,并对机关公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

8.其它非正常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对到区和区以上规模较大的却提醒上访事件由以下组织机构负责处置,分管信访的区委、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公安,信访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相关街道和涉访单位根据反映问题和智能权限现场答复或疏导劝返。

(二)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1.信访部门

(1)规范集访发生后,信访部门要向上访者提出选派5以下代表的要求,并将其他人员疏导到指定场所;接待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对合理要求要努力帮助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涉法信访问题要引导上访者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

(2)对发生堵门堵路,或冲击各级领导办公场所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部门要积极引导上访者到指导场所反映问题,经劝解,疏导无果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各值班室汇报,由分管领导或值班室通知公安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3)协助机关保卫和公安部门做好横幅、标语、传单的强制收缴和强制措施的实施工作。

(4)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归口单位或部门通报,并与归口单位协商,确定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及时向上访群众的代表答复,答复完毕后,与上访群众代表一道做好劝离工作。

(5)上访群众撤离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处理情况,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2.有关单位责任地区和部门

(1)各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规定时间为:城墙以内单位20分钟内,城墙以外单位30分钟

(2)到达现场后,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态度要鲜明,答复意见要有针对性,劝返工作要稳妥及时,

(3)对异常突发性事件上访事件,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派一定数量的干警到达现场备勤,密切唱我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们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及时清除收缴违法张贴的大小字报,横幅和标语,要密切注视组织、策划、删除闹事的个别人员采取训诫传讯或治安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置。对插手集体访事件的敌对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作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收集、固定收集证据抓住有利时间坚决依法打击。

(4)上访群众未撤离有关责任地区或部门以及公安、信访、机关保卫等单位不得撤离、要坚持善始善终,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5)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遵循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要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导之以行,妥善处置。要在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上花功夫避免事态扩大,防止酿成重大事端。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检测与报告

预测信息报送:对本地区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但未彻底解决的规模上访苗头,要超前预测、注意动向,确认发生规模集访时间后,一方面要采取措施严加控制,另一方面要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信访局或有关领导报告

(2)预警预防行动

对已经发生到区规模集访,区信访局要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两办通知涉案单位和部门的有关领导,对到市以上集体集访事件,在接到市以上机关通知后,有接通知方及时向涉案单位通知,并说明上访地点、人数、单位名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两办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凡发生异常上访需要公安部门配合处置,由信访部门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视情况按程序决定是否出警。

四,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1.上访群众撤离后,信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街道部门汇报和通报处置情况,并发出(交办单)督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特别是对现场答复和承诺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

2.各街道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初信访的办结率,要随时向信访等部门通报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和动态,力争一次性到位,防止重复访、越级访和异常访的再次发生。

(二)责任追究

在处置规模集访事件过程中,对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不执行信访信息时间过程中,漏报、瞒报、迟报紧急重大信访信息,贻误处理问题时机,导致发生来区,特别是到市、省、赴京集体访的;

2.发生异常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时,不执行上级指示,不积极做劝解工作,临阵退缩,撤离职守,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按有关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4.接到信访部门或值班室通知,相关处置单位超时限到达或未到达,不积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5.规模集访发生后,所在责任接街道或部门领导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不按要求进行劝返工作,导致上访人员在党政机关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群众反映强烈且要求合理的问题,所在责任街道或部门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再次发生到省到或市党机关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