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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为盘活土地资源,缓解土地供应紧张,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利用发[]186号)和《关于印发<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31号)精神,就我县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法院、发改局、法制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金融办、广播电视台、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保证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依法顺利完成。

(一)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二)县法制局:负责监督、审核专项清理工作全过程程序及政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县发改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严格把关,对已列入清理处置范围的闲置土地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

(四)县公安局:对拒不接受处理或阻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闲置土地的责任人,在接到报案后负责传唤当事人,依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五)县金融办、县法院:负责涉及金融系统的有关闲置土地的抵押、债权债务的处置与协调等工作,对列入闲置土地范围的未经处置的土地权属人不予办理贷款、抵押等融资手续。

(六)县广播电视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必要时,经批准可给予不配合清理工作的闲置土地权属人在媒体上曝光。

(七)县物价局:负责监督、审核土地闲置费的收费标准等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及闲置费的入库等工作。

(九)开发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此次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依法依规组织对闲置土地的公告、调查、确认、登记、立案,逐宗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落实每宗闲置土地处置到位。

三、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公告、登记阶段

时间:15个工作日

(二)调查、核实、发出确认通知书阶段

时间:15个工作日

(三)逐宗拟订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时间:15个工作日

(四)落实处置方式(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处置的范围。全县范围内,这次专项清理登记在册的各类闲置土地,经确认后,一概纳入清理处置范围。已被各级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地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五、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一)以用为先。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进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对每一宗闲置土地都能依法处置。

(三)分类处理。对受宏观政策调整及城市发展要求造成的闲置土地,在处置时要充分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近期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从严处置,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集约利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处置盘活中实现集约用地。

六、处置的主要方式

(一)取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批文或土地二调地类为建设用地的:

1、征收土地闲置费。凡闲置1至2年的土地,计征3个月的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不满3年的,计征12个月的土地闲置费;超过3年不满4年的,计征24个月的土地闲置费;超过4年不满5年的,计征36个月的土地闲置费;超过5年以上的,按当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比例给予有偿收回。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土地闲置行为及闲置时间的长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建设的;(2)因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建设的;(3)在此次处置工作中属于政府决定强制无偿收回的。

2、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半年,且达到府[2013]42号文规定的招商引资准入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开发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3、协议收购。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土地,在缴清闲置费后,可由政府协议收购。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协商确定支付补偿款时限。

4、强制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l)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2)未缴清地价款的;(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末缴清地价款而末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4)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5)自新闻媒体刊登《闲置土地公告》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6)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7)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批文且土地二调地类非建设用地的:

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的协议,协商确定支付补偿款时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完善农转用审批手续后,重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