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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避灾搬迁工作方案

推进避灾搬迁工作方案

我县地处赣西北,境内群山绵延,山体陡峭,沟壑纵横,且雨量集中,土质疏松,属地质灾害易发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科学安排危险区域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合理避让”的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的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对居住在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高山陡坡、沟壑边缘、地陷区域的群众在自愿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到安全地域生产生活,彻底消除隐患威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搬迁的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居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搬迁。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2、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3、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核查和实地调查,按受威胁的程度排列轻重缓急,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地实施完成我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4、坚持整体搬迁的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活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市、县配套5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不少于3500元。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每户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超过15000元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五、安置方式的选择

安置方式由避灾户移民选择决定,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安置模式:

(1)集中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就地集中安置时,移民耕种原有的耕地,经营原有的山林、河流;异地集中安置时,可通过转让、出售、租借、联合承包等多种方式,流转原有的耕地、山林的使用权,取得新的耕地、山林的使用权。

(2)分散安置。选择县城、集镇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进行分散安置。通过先购新、旧房,建造新房的方法,确保安居乐业。

(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灾害威胁。集中安置户均安排宅基地40-140平方米,人均拥有0.5亩以上耕地或户均转移1个以上的劳动力,以及适量的菜地。分散安置要尽量选择县城、乡镇和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选择要尊重多数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双向选择。

避灾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尽量使用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按照“建新拆旧、一户一宅”的安置原则,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移民新村均要在进村路等明显地段因地制宜建立永久性标示牌,标示“县X乡(镇)避灾移民搬迁新村”字样。

六、相关政策

1、移民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国土部门认定的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列入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搬迁对象,原则上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应达到“四有”,即有房屋、有人住、有户口、有土地。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并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两次以上。无异议后,组织移民填写《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确定对象审批表》,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凡迁出原村民小组的村民,原山场权属不变。在新安置点未调配田地的,原田地承包使用权不变,如在新安置点调配了田地的,原田地应收归原土地所有权单位重新调配,如属整体搬迁的,且在新安置点已落实田地的,原田地应由当地政府或原村委会统一处置。不论何种安置办法,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原房屋必须拆除且房屋宅基地一律归还集体,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统一安排,有条件的,可列为土地开发“增减挂”,也可作为集体建设预留地。

3、搬迁户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有与安置地当地村民同等的待遇。户口原则随人走,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不变。

七、实施步骤

我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民自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分五步实施。

第一步:调查摸底,核定对象。在国土部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乡(镇)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搬迁的群众进行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上报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步: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择、安置点安置人数、山场田地调配、基础设施建设等。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乡(镇)规划于8月5日前上报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步: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有关乡(镇)和单位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积极地宣传地质灾害隐患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要做到宣传工作“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读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努力做好迁出地和接收地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有关乡镇和单位要尽快落实和审批当年的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积极开展安置点用地的报批、征地、建设规划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报批和建设等工作。今年的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8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步:组织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完成移民新建房屋的建设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组织移民户有序搬迁,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第五步:检查验收。有关乡(镇)及单位在按时完成避灾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自查和验收,进行相关工作的总结。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的开展情况,在2012年1月或2月份组织有关乡(镇)及单位交叉检查验收。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从2011年起每年按年度对避灾搬迁移民目标任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考核内容是搬迁安置工作进度与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县政府予以表彰,对完成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工作要求

我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扎实有效开展我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农办、扶贫和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规划、教育、卫生、广电、电信、供电、爱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由县扶贫和移民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一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协抓日常工作。

有关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移民搬迁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事。有关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利用会议、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讲解本次移民搬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部门配合,通力协作。避灾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县财政局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交通、水利等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县新村办要争取将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纳入新农村建设点;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要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县水利局负责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县供电公司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县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与避灾移民搬迁的对应衔接,抓好地质灾害避灾搬迁移民建房技术的鉴定、质量监管工作;县监察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县民政局负责特困户帮扶工作;县农业局协助有关乡(镇)落实集中安置点的田地调配和改良耕作条件的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协助相关乡(镇)做好山场调配及原退出土地的还林等工作,并为原林区移民争取上级扶助资金;县城乡规划局协助有关乡(镇)做好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县卫生局负责落实全县医疗诊所的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工作;县环保局、司法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各教学点的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工作;县爱卫办负责落实安置点的改水改厕工作;县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社会慈善救助资金帮扶困难户进行移民搬迁;县文广新局及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安置点的通电视和通信等工作。

总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从大局出发对地质灾害避灾移民的搬迁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凡涉及到的有关规费,要尽量给予减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就此项工作制定专门的帮扶方案,各有关部门的方案要于8月5日前报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全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4、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单位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补助资金的管理。避灾搬迁移民建房户补助资金由扶贫移民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财政资金等整合构成,各项资金分别执行各自的现行管理规定。避灾搬迁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避灾搬迁移民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2)档案管理。完善避灾移民搬迁试点的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搬迁移民档案信息化管理。(1)农村危房改造材料归档,按照武府办规定对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2)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试点工作的材料归档,按照赣扶移规定执行。凡涉及搬迁移民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规划管理、指标分配、资金发放、进展情况、检查验收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关乡(镇)、扶贫和移民办都必须妥善保管。移民户的搬迁申请报告、安置点的选择情况、移民的公示、集中安置点的建点申请报告、移民户花名册、移民搬迁资金“一卡通”发放表、搬迁移民户档案等,要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档案整齐、规范。

(3)加大政策扶持。避灾搬迁移民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完善库区深山区移民搬迁扶贫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扶贫搬迁移民的所有优惠政策。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由扶贫和移民、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相关资金整合筹措。县扶贫和移民办要坚持将避灾搬迁移民作为扶贫搬迁移民的特殊对象,优先予以搬迁。县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将集中安置点的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4)严格监督力度。为使全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达到预期目标,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工作效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要对行政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