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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创新措施办法

推动创新措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乡镇、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二)鼓励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经费,对在我县建设并获得“自治区认可企业工程中心”、“自治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10-3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认可企业工程中心”、“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10-15万元资助。

(四)加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集中攻克一批对提升我县重点产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质量提高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对列入县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项目,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五)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生产高端产品。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应用,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对企业用于研究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配件,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给予落实。

(六)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贴息支持。对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给予奖励。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化、提升、延伸传统产业成效明显的项目,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资助。

(七)进一步促进学会等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学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战略研究和行业分析,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行业标准。

二、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一)积极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订科技型企业引进方案,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力度,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引进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筛选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设立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重点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三)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科研院校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申报,否则不予立项。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给予落实。

(四)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编制我县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本县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对获得市级新产品认定的,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每个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三、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和人才资源

(一)深入开展“高(名)校在”行动。创新县校合作机制,签订县校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加强与驻邕高校及外地高(名)校的合作,积极有效利用高(名)校的科研成果、科研人才、科研设施、科技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在我县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移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不断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对高等院校与我县签订协议建设技术转移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支持研发类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成果、实验条件等方面的优势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开发产品。对科研院所与我县签订协议建设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四、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一)继续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及奖励。继续按有关规定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予以资助;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奖励。鼓励支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

(二)鼓励企业开发技术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牵头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以标准促进创新产品开发。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资助,制定国际标准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赞助国内外知名赛事等推广品牌。对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予以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加强科技推广应用

大力推广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技术引进、改造和推广经费,支持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工艺、装备进行改造提升。大力建设一批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和特色农业示范园,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良种培育技术、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病虫无害化治理技术等新技术。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资金,支持建设星火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信息化基地和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等机构,组织青年农民到高校院所学习培训,引进一批农业技术专家,培育一批农业技术人员,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继续按有关规定对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购买农机、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予以补贴。

六、实施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推进科技创新示范。在全县范围内重点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领域作为科技创新的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建设,产生和转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全面提高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带动其他领域的科技创新。

七、多渠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引导企业大幅提高科技投入。建立企业科技投入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其他工业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对达不到以上比例要求的企业,各级财政对申报的科技项目不予支持。要探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机制,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县投资。

(二)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符合本县产业规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按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按有关规定对担保机构为我县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给予风险补偿。

(三)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县财政每年将科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县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1%,并逐年增加。

县财政资助和奖励经费从产业发展资金、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八、加大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力度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奖惩制度。科学制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投入、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列入考核范围,纳入县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督查考核机制、重点工作进展专报制度,定期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县政府每年与各相关部门、乡镇签订科技创新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以及相关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创新工作有成效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科技局要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人员,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条落实。本政策措施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之日起施行。